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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厂房遇拆迁,为何分不了停产停业补偿款?

(2024-12-30 10:32:29)
标签:

李启来律师

北京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债权债务

自家厂房在租赁期间遇上拆迁

停产停业补偿款却归租赁方所有?

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别着急

征收补偿款怎么分?

停产停业损失如何界定?

来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某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与某汽车维修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加工厂将约10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维修公司使用,并约定租用期限为六年。签约时维修公司支付押金2万元,双方约定在合约期满且维修公司付清租金及一切费用后,加工厂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双方的合作本按部就班进行着,但一份征收预告却让原本合作愉快的双方对簿公堂。2019年11月,某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某小区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告》,案涉地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后加工厂负责人就案涉地块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2021年6月,某自然资源局委托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对该案所涉地上附着物、设备及物资及租赁双方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进行评估,作出《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征收补偿款为1084672元,其中,地上附着物评估值为900298元;设备及物资评估值为52844元;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值为94131元。
次月,维修公司搬离案涉厂房。

此后,双方多次就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维修公司遂将加工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将设备及物资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及50%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597124元统归维修公司所有。
这可让加工厂不乐意了,其负责人认为,案涉房屋为厂房,属于经营性用房,以租赁为主要用途,而且地上附着物的核心是厂房,厂房被征收后,作为厂房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惠州中院二审判决:变更维修公司征收补偿款为369998.9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0%+设备及物资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款×50%本案的裁判焦点在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归属问题。法官说法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承租人由于案涉合同基于政府征收行为而无法继续履行,不得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实际的经营损失,而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故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认承租人维修公司和出租人加工厂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按各50%分配 ,即维修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50%即47065.5元享有所有权。

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00298元的归属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租赁年限以及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客观上确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投入,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维修公司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30%即270089.4元享有所有权。

法官提醒,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以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租金的损失,故出租人一样对停产停业补偿款享有所有权。
对于出租人、承租人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问题,法院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及租赁履行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租人与承租人尽可能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对遭遇拆迁后如何分配拆迁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发生争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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