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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变民宿?这合适吗?

(2024-12-25 10:21:17)
标签:

两高再审案

李启来律师

北京律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住宅变民宿?这合适吗?


当网约民宿

遇上住宅小区

深受其扰的邻居们

还能要回当初那份清净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姚某等11人与王某均为某住宅小区业主。王某在未征得姚某等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房屋以民宿的形式在网络平台挂出,以此招揽客人。


姚某等11人认为,王某的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王某辩称其只是想把房屋短租或长租出去,以减轻还贷压力,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承租房屋的多数是其企业家同学,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民宿,房屋用途未改变。



法院审理


本案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王某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预订,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系明显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王某的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而1-2天的短租行为的承租人系不确定人员,会造成小区内来往人员杂乱,增加物业管理难度及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引发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紧张等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未取得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姚某等人的同意,将其所有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现姚某等人要求王某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姚某等人维权合理开支。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近年来,随着短租平台的兴起,以小区空置房为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优势,迅速抢占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然而,租客入住登记不规范、人员混杂难监管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居住业主的居住体验,带来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负面影响。


在此提醒,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李洋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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