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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2024-12-25 09:54:05)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原告杨某(女)和被告王某(男)协议离婚。双方于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39万元,于2024年6月1日前支付。男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补偿金的,须向女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万元……”。因王某未按约向杨某支付补偿款,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补偿款39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8万元。

评析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约定夫妻一方向夫妻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承担某种义务,同时还会约定如不按约履行,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因离婚协议是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型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一般只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本案中,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在2024年6月1日前补偿杨某39万元,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杨某有权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39万元。然而,对于杨某主张的违约金7.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对杨某主张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杨某一定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王某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3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且不应超过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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