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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丨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但不能直接认定村民失去宅基地使用

(2024-12-17 16:22:51)
标签:

两高再审案

李启来律师

北京律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我国对宅基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县政府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认定甲失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关于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申行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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