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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已无法实现,是否可以解除?

(2024-11-20 09:49:42)
标签:

两高再审案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

分类: 婚姻家事

编者说:

老人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由侄子尽赡养义务,在老人去世后将名下房屋赠与侄子,后老人擅自将该房屋出售,侄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给付其为履行赡养义务所产生的支出,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北京密云法院


1

基本案情


赵某的妻子于2011年因车祸去世,其唯一孩子赵小某于2021年去世。2022年,年近七旬的赵某与其侄子肖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由肖某对赵某尽赡养义务,负担赵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在赵某去世后,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房屋及院落赠与肖某。”后赵某在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涉案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蔡某,所获房款已用于其另一处房屋装修。肖某认为因赵某将其房屋出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与赵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给付其为履行赡养义务所产生的支出。

庭审中,肖某表示为履行赡养义务,其多次带赵某就医,赵某认可由肖某花费医药费三千余元。肖某还称其曾替赵小某偿还债务,并提供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赵某认可肖某曾先后给付其多笔赡养费用,并购买食品及生活用品。


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因涉案房屋已出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遗赠扶养协议是身份属性较强的合同,对人身依赖程度及双方信任程度要求较高,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故对于肖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肖某为赵某支出生活费、医疗费等,赵某应就肖某在赡养期间的合理支出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肖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由赵某返还肖某赡养费等支出六万余元。


3

法官说法


在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社会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借助组织或个人的力量,帮助、扶养孤老病残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保障晚年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合同订立后需要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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