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在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2024-11-07 14: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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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诉讼两高再审案李启来律师北京律师 |
分类: 债权债务 |
编者说:
情侣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在同居期间曾共同出资购房、购车,因户口原因均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分手后,男方请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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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丽和李伟于2005年相识、恋爱,2011年开始同居,2013年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直到2016年终止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曾共同出资购房、购车,因户口原因房和车均登记在张丽一人名下。分手后,李伟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即住房和车辆。
庭审中,张丽辩称房屋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并非与李伟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现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除非李伟有证据证明,其与张丽之间对于涉案房屋的权属有明确约定,否则涉案房屋仍为自己个人单独所有。而且李伟曾以微信方式明确表示将对涉案车辆的出资赠与张丽,故其要求分割涉案车辆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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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且李伟支付1万元定金、44万元首付款及相应的契税,并在购房过程中积极参与办理购房手续,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应当作为二人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丽一人名下,但根据李伟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二人相恋多年并于2011年开始同居,感情较为稳定,且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同,为结婚做准备购房符合人之常情,系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轿车亦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车辆作为二人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即房屋归张丽所有,剩余贷款由张丽偿还;张丽给付李伟房屋折价款764384元;登记在张丽名下的轿车归张丽所有,张丽给付李伟车辆折价款33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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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中李伟和张丽在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在同居关系终止后,应当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本案中,李伟和张丽在购房时虽未对各自份额进行约定,对于双方所占份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出资额、贷款偿还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鉴于涉案房屋登记在张丽名下,且由张丽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以归张丽所有为宜,综合双方认可的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双方购房出资比例、购房后还贷情况,酌情确定向李伟支付房屋折价款的金额。关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宝马轿车亦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考虑车辆登记在张丽名下,法院确认该车归张丽所有。综合双方在购买车辆时的出资比例、车辆使用情况及双方认可的车辆现价值,法院酌情确定张丽向李伟支付折价款的金额。
在此提醒,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应当谨慎处理。在涉及到金钱交易时,双方应当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明确表达并尽可能保留好相关凭证。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利益,还能减少未来的潜在纠纷,从而确保恋爱关系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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