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一方反悔请求撒销房产赠与条款如何处理?
(2024-11-04 15:50:22)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诉讼两高再审案李启来律师北京律师 |
分类: 婚姻家事 |
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尤其是涉及到子女权益的房产赠与条款,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显得尤为重要。当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若一方事后反悔并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解析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以供参考。
来源
|
0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02
相关案例
(2019)内0429民初1290号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2与原告母亲刘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的楼房(位××楼字第***********2号)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视为合法有效,涉案楼房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楼房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第2项诉讼请求另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现不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原告,因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的理由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2017)浙0421民初5914号
关于原告提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本案中的赠与具有身份属性和一定道德义务,故不能任意撤销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一方任意撤销,从而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但在本案中,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行使单方撤销权,而是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的王志祥与倪珠娥双方均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也即其二人均要求行使撤销权。故本院认为,在王志祥取得了作为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人倪珠娥的同意,即涉案房屋共有人取得合意的情况下,王志祥有权单方撤销赠与。故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017)皖0207民初1978号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