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自行加装梯控装置,业主能否要求拆除?
(2024-10-22 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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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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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加装电梯控制装置
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装置
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中院,经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有权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有权行使表决权。其中,对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经法定决议规则予以确认,否则物业公司无权擅自限制业主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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