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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员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吗?(附案例)

(2024-10-18 11:19:1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昨日精选案例:员工中午嫖娼被抓,公司解除合法吗?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来信来信时间:2024-10-09 回复时间:2024-10-11

*: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此类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的具体形式和提前通知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参考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2402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宋某杰。

 

上诉人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011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略,以下仅节选二审核心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宋某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司应向宋某杰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

 

公司关于宋某杰因未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因宋某杰系在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下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 静审  判  员:梁 睿审  判  员:唐述梁二O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 官 助 理:慕林芳书  记  员:李佳玲

 

参考案例2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陕06民终1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医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某上诉人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强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某医院未依法履行为被告强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的工作期间为2004年7月至2022年9月,经济补偿金为127672.20元(月平均工资6901.20元×18.5个月)。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某医院向被告强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7672.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医院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强某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解除通知送达上诉人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故上诉人之后以除名形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诉人拖欠社会保险的情况属实,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上诉人某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某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齐进飞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 莉

员:陈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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