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追偿吗?
(2024-09-30 2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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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诉讼 |
分类: 诉讼攻略 |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储存半导体材料,双方签订了一份《冷库仓储合同》,合同明确了仓储面积、仓库温度、货物验收、费用支付及结算等内容,在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约定:由于科技公司原因造成物流公司或者第三方损失,科技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在物流公司的仓库内储存了光阻剂等半导体材料。每当需要发货、提货时,科技公司都会提前告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提货的批号、数量等信息,物流公司则配合对相应货物予以放行。
2020年6月,行政机关到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冷库储存了科技公司存放的EPG、ENP等批次的光阻剂,该光阻剂为第三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但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均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故责令物流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在其后分别对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物流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故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科技公司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故对科技公司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后,物流公司和科技公司分别向行政机关缴清了各自的罚款。物流公司认为,其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科技公司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科技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当遵守危险品存储相关规定,其在合同履行中对科技公司交付仓储的货物予以了确认,没有提出异议,后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因为自身未尽到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财产罚,应由其自行担责。物流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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