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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医方可免责?

(2024-08-26 14:52:2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引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诊疗活动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美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前,通常会让患者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其上载明手术名称、使用的医疗器械、术中术后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风险等,以此表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问题在于,如若患者接受医美手术后不幸出现了《知情同意书》列示的风险情形,诊疗机构可以就此免责么?


案件经过

    小叶因腰腹部脂肪堆积明显,为求美观,前往辰辰医疗美容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小叶为“腰腹部脂肪肥厚膨出”,可通过“腰腹部脂肪抽吸术”予以改善。当日,小叶在签署了手术风险知情同意书后进行了全麻手术。

    术后,其腰围从90cm变为70cm。但小叶在次日出院后,却发现自己双侧臀上部出现明显凹陷。虽然腰细了,但臀部的塌陷使得整体不协调、不美观。

    于是,小叶怒而将该医疗美容医院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美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律师费等费用8万余元。

    小叶诉称:辰辰医疗美容医院的腹部脂肪抽吸术未达到标准,致使其腰部受损,更因美容医院的操作失误和过错治疗行为导致其臀部脂肪被错误抽出。目前自己的臀部严重凹陷,对身心健康均造成损害。辰辰医疗美容医院应当就自己因本次医疗损害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辰辰医疗美容医院则辩称:不同意小叶的诉讼请求。小叶在术前签署了手术风险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抽吸部位会有一定程度的不平整和不对称”,故小叶对手术存在不可预料的风险是知情且同意的。

法院观点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患者上腹部呈现有横形皮肤皱褶属抽脂术后常见现象,患者腰腹部较为肥胖给手术带来一定难度,医方虽对手术风险及并发症有书面告知,但医方在手术过程中过度抽吸是造成患者双侧臀上部出现明显凹陷的主要原因。本案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双侧臀部明显凹陷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故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小叶对手术风险知情同意等情况,认定辰辰医疗美容医院应对小叶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美机构在为求美者实施医美手术前,有义务向患者告知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并发症等,充分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手术。但需注意的是,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意味着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一切责任。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未尽合理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进行非常规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患者损害的,不属于手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医美机构依旧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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