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子女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024-08-08 2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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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婚姻家事 |
遗产继承是人的身后大事,我们也看到过许多在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因为遗产继承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例子,近几年农村也出现了许多父母去世后,子女们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益的继承分配产生分歧而闹上法庭的案例。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就是有关外嫁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收益的。具体案情
本案两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黄某和母亲段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去世。原告黄某一和被告黄某三及父母在世时在邹平市长山镇黄王村共同分的耕地7亩,并共同享有该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自2018年以来,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独自收取。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返还收取的土地流转费,被告以原告出嫁,不在本村为由拒不向两原告支付。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故案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被告黄某三流转后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继承。
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涉案的土地承包人有四人:即原被告的父母、黄某一、黄某三。因黄某一外嫁后,经新居住地周村区萌水镇金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黄某一出嫁迁户到金山村后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对此被告也无异议,故对于该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对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黄某一、黄某三各占四分之一。在原被告父母去世之后,原被告三人在本案中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原被告父母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即二分之一,均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原被告所占的份额分别如下:原告黄某一占十二分之五(六分之一+四分之一),黄某二占六分之一、黄某三占十二分之五(六分之一+四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条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人并不限于一定具有土地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因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属于合法财产。本案诉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收益各人所占的份额,在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只要其父母在该宗土地有流转所得收益,理应按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总而言之,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外嫁子女是无法继承土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土地上的财产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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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两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的父亲黄某和母亲段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去世。原告黄某一和被告黄某三及父母在世时在邹平市长山镇黄王村共同分的耕地7亩,并共同享有该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自2018年以来,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独自收取。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返还收取的土地流转费,被告以原告出嫁,不在本村为由拒不向两原告支付。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故案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被告黄某三流转后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继承。
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涉案的土地承包人有四人:即原被告的父母、黄某一、黄某三。因黄某一外嫁后,经新居住地周村区萌水镇金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黄某一出嫁迁户到金山村后一直没有分配承包地,对此被告也无异议,故对于该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对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黄某一、黄某三各占四分之一。在原被告父母去世之后,原被告三人在本案中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原被告父母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份额即二分之一,均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原被告所占的份额分别如下:原告黄某一占十二分之五(六分之一+四分之一),黄某二占六分之一、黄某三占十二分之五(六分之一+四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条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人并不限于一定具有土地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因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属于合法财产。本案诉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收益各人所占的份额,在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只要其父母在该宗土地有流转所得收益,理应按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总而言之,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外嫁子女是无法继承土地,但是却可以继承土地上的财产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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