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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信息异国遭泄露被盗刷,造成损失如何分担?

(2024-07-09 22:26:11)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债权债务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鲁法案例【2024】405

 

(图源网络 侵删)

某大学教授在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期间信用卡信息遭泄露,七分钟内信用卡被盗刷近十万元。教授认为发卡行未尽到提示义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面对在异国信用卡遭盗刷,持卡人是否免责?发卡行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4日,某教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支持境外消费。2023年9月,某教授赴南非参加学术会议。当地时间9月6日9点20分左右,某教授在开普敦市某会场附近被两名男士拦住,表示需购票进入会场。某教授信以为真,在两人的带领下,至当地ATM机购票。某教授将信用卡插入ATM 机后输入密码,随后信用卡被吞。当地时间9点32分至9点39分,某教授连续收到发卡行短信通知,其信用卡取现1323.42美元、消费214350南非兰特。2023年10月13日某教授将两笔款项自行偿付。根据银行短信通知显示:当地时间9月6日9点32分至9点49分,涉案信用卡分别在南非WILDON和VODACO两地存在消费和取现行为。WILDON与VODACO之间距离1723公里,约19小时17分钟的车程,均不在开普敦市,但信用卡的账单显示两地消费的记录仅隔1分钟。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某教授于当地时间9月6日上午9点41分至9点54分(北京时间15点41分至15点54分)多次拨打发卡行信用卡贵宾专线求助,又于当地时间9点54分至9点58分(北京时间15点54分至15点58分)多次拨打发卡行信用卡热线求助。后通过APP进行了锁卡操作。北京时间2023年9月6日18点22分,发卡行向某教授回电,在了解情况后为其办理了信用卡挂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款规定,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教授未妥善保管好个人密码等交易信息,导致信用卡被吞卡;同时未能在第一时间挂失,亦未采取银行卡一键锁卡功能及时止损,对此,其个人对银行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发卡银行作为技术手段更加成熟一方,应尽到提示和注意义务。涉案信用卡在距离1700多公里的两个地方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笔交易,作为发卡行应当识别此种风险,不能仅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向持卡人进行提醒,应采取更严格的方式及时确认操作是否系持卡人本人的行为,以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银行未能监测到持卡人资金风险,也未能阻止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对于案涉网络盗刷交易产生的损失,法院判决由某教授承担70%的责任,银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书出具后,双方均表示认可,发卡行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信用卡因其交易灵活、方便快捷,成为许多经常出差工作人士的支付首选。但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可能引发交易风险,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防止信息泄露造成盗刷。同时,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行者和管理方,不能苛求持卡人有绝对辨别能力,将义务和风险一律转嫁,应当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提示提醒并确认是否系本人行为。持卡人和发卡行双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互利共赢,最大限度实现信用卡的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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