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条款了解一下
(2024-07-02 22:24:18)
标签:
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法律法规 |
篮球活动深受在校学生的喜爱
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
一定的受伤风险
如果学生于午休期间
自行组织打篮球而受伤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
河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在校园午休时间进行体育运动
进而遭受伤害的责任划分的案件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 ↓ ↓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孟及其他同学于午休时间
在学校操场一起打篮球
在小孟三步上篮过程中
小明向前拦截,双方发生碰撞
小明倒地受伤
随后
学校通知了小明的父母
并拨打急救电话
将小明送至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明右小腿骨折
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现场
小明表示
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同学小孟及其父母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还有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小孟表示
小明他是在正常运动过程中造成的意外损伤,我没有过错啊,不过我愿意承担小明20%的损失。
校方表示
学校在小明受伤后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且篮球场设施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并对于学生参加各项运动已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学校亦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情形
学生于午休时间自行组织
在操场打篮球属于典型的体育运动
且二人曾有相应体育活动经历
或接受体育课程教育
对运动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
双方自愿参加体育运动
视为其自愿承担
因参加该运动产生的必然风险
其次,法院认为
小明和小孟是于午休时间
自行参加非学校组织的课余活动
而体育活动的危险性
是基于体育活动自身的对抗性所产生的
要求学校在任何时候派员在场
进行监督指导
非但未降低运动风险
反倒增加了学校负担
有可能迫使学校对体育运动
采取消极态度
从而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由此,小明不能举证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判令小孟给付小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妥善处理
在校园午休时间进行体育运动
进而遭受伤害的责任划分的案件
事故虽发生在学校内
然而学校并非为体育活动的组织方
在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
参与人应当就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合理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减轻或免除了其他参与者的赔偿责任
让“冒险者”对自己行为负责
让守法者不为他人过错行为买单
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千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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