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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条款了解一下

(2024-07-02 22:24:18)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法律法规

篮球活动深受在校学生的喜爱

但竞技运动也常伴随

一定的受伤风险

如果学生于午休期间

自行组织打篮球而受伤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

河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在校园午休时间进行体育运动

进而遭受伤害的责任划分的案件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 ↓ ↓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孟及其他同学于午休时间

在学校操场一起打篮球

在小孟三步上篮过程中

小明向前拦截,双方发生碰撞

小明倒地受伤




随后

学校通知了小明的父母

并拨打急救电话

小明送至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明右小腿骨折

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现场

 


小明表示

 



我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同学小孟及其父母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还有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小孟表示

 



小明他是在正常运动过程中造成的意外损伤,我没有过错啊,不过我愿意承担小明20%的损失。

校方表示

 



学校在小明受伤后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且篮球场设施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并对于学生参加各项运动已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学校亦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情形

学生于午休时间自行组织

在操场打篮球属于典型的体育运动

且二人曾有相应体育活动经历

或接受体育课程教育

对运动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




双方自愿参加体育运动

视为其自愿承担

因参加该运动产生的必然风险


 在此过程中小明受伤,小孟不存在幅度过大或者故意为之的举动,故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小孟自愿补偿小明实际损失的20%,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准许。

 


其次,法院认为

小明和小孟是于午休时间

自行参加非学校组织的课余活动

而体育活动的危险性

是基于体育活动自身的对抗性所产生的

 

要求学校在任何时候派员在场

进行监督指导

非但未降低运动风险

反倒增加了学校负担

有可能迫使学校对体育运动

采取消极态度

从而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由此,小明不能举证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判令小孟给付小明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妥善处理

在校园午休时间进行体育运动

进而遭受伤害的责任划分的案件


 

 参与体育运动的学生自行组织体育运动,参与人长期进行体育运动,对运动的风险有一定认识,参与人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一方受伤的,只要参与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参与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虽发生在学校内

然而学校并非为体育活动的组织方

在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

参与人应当就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合理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减轻或免除了其他参与者的赔偿责任

让“冒险者”对自己行为负责

让守法者不为他人过错行为买单

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在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尽到注意义务,并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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