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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女儿“订婚”,还收了30万彩礼?!

(2024-06-17 10:22:37)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5月3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

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中

“糊涂父母”为未成年女儿“订婚”

还收了30万元彩礼

双方分手后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家长返还彩礼

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年2月,彭某与15岁的小卢(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23年1月,双方举行订婚宴,宴请了双方亲属,彭某将30万元现金给付小卢的父亲卢某。


同月底,小卢随彭某赴外地共同生活,其间,两人拍摄了婚纱照,彭某还购买了结婚的金首饰。


同年4月,两人因感情原因分手,双方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取结婚证。


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小卢、卢某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共计44余万元。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小卢订婚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卢某为小卢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而彭某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结合彭某与小卢共同生活时间、各方过错情况以及当地风俗,最终法院酌定小卢、卢某向彭某返还22万元。


针对卢某的行为,法院对其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训诫,并邀请妇联和其他专业人员对卢某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本案中,卢某法律意识淡薄,为其未成年人子女订立婚约并收取彩礼,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是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


法院通过发放《家庭教育令》的方式,教育引导监护人转变观念,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家风,确保他们在适合的年龄和心理状态下能够做出关乎自己人生的重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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