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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告知不足,致患者接受存缺陷的治疗方案

(2024-06-05 09:30:3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分类: 债权债务

【基本案情】

患者许某于2012年1月17日、2013年3月5日先后因"体检发现右肺结节1月"和"右肺癌术后8月,发现右肺肿物15天"两次到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治疗。2012年7月26日,被告为患者行"右肺下叶切除术 右肺上叶肺大疱切除术",术后病理证实右肺下叶部分切除组织可见腺癌。2013年3月19日,被告为患者行"右肺中叶切除术",术后病理未见肿瘤。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手术治疗选择欠缺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致其右肺中叶切除,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医院术前告知存在缺陷。根据2O13年3月13日"知情选择告知书"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两份告知书的先后时间应为知情选择告知书在前,在被鉴定人家属选择手术治疗后,再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审查"知情选择告知书"的告知内容,其中"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为手术治疗、放疗、化疗",均属于对恶性肿瘤的治疗,可见医院在进行治疗前对被鉴定人的疾病判断就已经明确;但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第9条却告知"术后病理可能为良性或恶性",即术后病理方可明确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两者之间存在矛盾。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术前告知问题上未尽到说明病情的义务,仅凭医生的专业经验来决定患者疾病的治疗方向,而对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知情权欠缺重视,与"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相违背,应认定为医疗过错。

2、医院对被鉴定人进行手术治疗欠缺谨慎注意的义务。根据病历记载,被告于术前针对被鉴定人可疑肺癌的诊断进行了X线、CT、增强CT、全身骨扫描和肿瘤标记物检查,检查结果无高度怀疑非小细胞肺癌的依据。其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肿瘤标记物检查,由于细胞角蛋白19片段(CYFRA21-1)在非小细胞癌检测中优于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且检查结果已由被鉴定人第一次住院时的增高变为正常,因此医院仍考虑"恶性肿瘤可能性大"而选择手术治疗欠缺谨慎注意的义务。鉴定机构认为,由于肺癌的辅助检查存在一定的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难以在手术实施前百分之百确诊,因此医院在手术指征的掌握上更侧重于经验判断,如医院能在手术前进行诊断价值较高的PET检查,则整个治疗过程更为完整、准确。

综上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手术治疗选择欠缺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导致了被鉴定人接受右肺中叶切除术的治疗方案,与被鉴定人右肺中叶切除术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责任程度)问题是法医学鉴定的难点之一,在科学技术层面和法律实务层面都有不同的观点,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是较为困难的。鉴于被鉴定人于手术治疗前恶性肿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认为医院选择手术方案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存在缺陷,且术前书面告知存在不足之处,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考虑,鉴定机构认为,被告的过错责任程度以次要责任为宜。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作出鉴定意见书后,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应当认定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手术治疗选择欠缺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导致了被鉴定人接受右肺中叶切除术的治疗方案,与被鉴定人右肺中叶切除术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被鉴定人于手术治疗前恶性肿瘤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医院选择手术方案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术前诊断不明确的基础上进行的右肺中叶切除手术治疗,被告更应在术前充分履行说明病情的义务,并将可选择的治疗措施及利弊等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由于被告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手术治疗选择欠缺谨慎注意义务等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右肺中叶被切除,造成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法院确定被告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40%,被告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86538.86元。

转载于公众号:朱丽华的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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