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以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占用范围”应如何理解?

(2024-06-03 21:27:5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分类: 诉讼攻略

规则一:“占用范围”,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9)最高法民申714号

……

再审申请人杨丛发、周敏、王琳、吴柳、丰建军、李勇、张宇晴、张志敏、曾旭华、陈国明、於志兵、陈列、金刚(以下简称杨丛发等13人)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及二审被上诉人涂国火、原审第三人方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伟、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在办理涉案贷款抵押手续时虽仅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杨丛发等13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未被设立抵押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述条文中所规定的“占用范围”的理解,杨丛发等13人认为应理解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从杨丛发等13人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即陈排出具的证人证言仅能反映其与方伟办理离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离婚的效力,更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杨丛发等1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丛发、周敏、王琳、吴柳、丰建军、李勇、张宇晴、张志敏、曾旭华、陈国明、於志兵、陈列、金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相波审   判   员   宁 晟审   判   员   方 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齐晓丹

书   记   员      马利杰

规则二:当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以抵押建筑物面积占规划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案涉土地权益的基本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商终字第00805号……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以下简称紫金银行六合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茂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金银行六合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被上诉人隆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冬、谷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针对债务人抵押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优先受偿权而衍生的别除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就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所作约定能否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二)抵押权人对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一)关于当事人就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所作约定能否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根据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某些财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南京市六合区房地产抵押合同》虽然约定隆茂公司将其所有的宁房权证合换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建筑物及经评估划定的部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但由于最终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但该约定依法不发生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隆茂公司虽负有办理案涉土地抵押登记的义务,但在其未履行该义务时,紫金银行六合支行可向隆茂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得出案涉抵押房屋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依照合同约定已发生视为一并抵押效力的结论。故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认为其对案涉85219.9平方米中的57200.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享有抵押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抵押权人对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比例应当如何确定问题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第二款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实质是在我国目前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分属不同部门办理的情况下,对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的倡导性规范。第二款则是针对当事人未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一并抵押时的处理,即由法律直接规定为“视为一并抵押”。此种虽未依法登记但依据法律规定“视为一并抵押”的抵押权,其设立时间应与该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时间一致。根据我国地籍管理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核发,宗地可以进行分割、合并,但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所称“占用范围内”主要用来界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所属关系,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与设押建筑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不属于区分所有,权利人以其中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设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一并抵押。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制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让人、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本案隆茂公司作为用地企业,以开办服装加工厂、建设生产厂房为由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利用需求,并经审核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取得案涉宗地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附红线图记载,案涉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85219.9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73900平方米。隆茂公司在被宣告破产前,实际开工完成建筑面积40059.47平方米,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4.21%。虽然隆茂公司实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33355.8平方米,领取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33323.74平方米,但并不表明案涉工业用地不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后续建设,也即案涉工业用地可以容纳的合法建筑物不仅仅只有已经建成并领取房产证的建筑物,还应包含规划总建筑面积范围内尚未建设的建筑物。在案涉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未作变更,也未进行宗地分割处理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兼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本案应当以抵押建筑物面积占规划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案涉土地权益的基本依据。据此,本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分摊获得的土地权益比例为1.1532,即85219.9÷73900。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建筑物面积为22367.12平方米,可分摊获得的土地权益为25793.76个单位,即22367.12平方米×1.1532,占案涉全部工业用地权益的比例为30.27%,即25793.76÷85219.9。隆茂公司主张以抵押建筑物投影面积,以及紫金银行六合支行主张以合同约定的抵押土地面积抵押建筑物占现有合法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涉案土地权益,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案涉工业用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价款,紫金银行六合支行在其抵押债权范围内按照30.27%的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所作判决遗漏部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2600万元债权,在被上诉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宁房他证合字第019658号)处置所得价款,以及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六国用2006第00629号)处置所得价款30.27%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435元,由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负担46361元,隆茂公司负担380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435元,由紫金银行六合支行负担46361元,隆茂公司负担380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刘红兵

代理审判员:夏奇海代理审判员:王瑞煊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陈 丹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