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的精装房存在质量瑕疵,应当赔偿购房人因整改、维修造成的损失
(2024-05-22 14: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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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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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精装房存在质量瑕疵,应当赔偿购房人因整改、维修造成的损失
——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重庆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
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 2019年5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装修房一套。
某房地产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黄某使用。
双方另约定房屋装修标准达不到附件标准的,黄某同意接收该商品房,之后由某房地产公司选择维修或按照装饰设备差价据实赔偿。
因整改给黄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在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质量责任。
保修期间房屋严重不能居住使用的,开发商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补偿。
后案涉房屋所属工程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通知黄某接房,后黄某以涉案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接房并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因质量问题致使房屋不能居住的损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存在属于整改维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某房地产公司在整改期间实际影响了黄某居住使用,给黄某造成了不能及时入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黄某适当赔偿。
结合案涉房屋地段户型面积、整改时间以及黄某实际损失情况,酌情认定由某房地产公司赔偿黄某损失1.8万元。
近年来,精装房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一种常见选择,因精装房交付标准问题产生的矛盾愈发突出。
若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的精装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因整改维修影响买受人居住使用的,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能够警示房地产开发公司诚信履约、提高交付房屋质量,不仅有利于交易顺利完成,更有利于塑造自身良好形象,提高市场知名度。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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