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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贿赂案件影响刑事责任的八大要点

(2024-05-21 15:44:00)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分类: 诉讼攻略

近期,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力度不断加强,其中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将成为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笔者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医药领域贿赂案件中,无论是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还是从刑事指控或者刑事审判的角度看,以下八个要点将对刑事责任及刑事处罚产生重大影响,也会成为控辩双方的关注焦点。

1.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涉案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涉案人员所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条件便利”

4.涉案行为属于“行贿受贿”还是“经济往来”

5.涉案行为属于“自愿给付”还是“索取贿赂”

6.涉案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7.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

8.案件如何适用“合规不起诉”





一、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医药领域腐败案件中,相关贿赂行为既可能是自然人独立决策实施,也可能是基于企业内部决策或者授权而实施;既可能通过贿赂行为谋取个人利益,也可能通过贿赂行为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这就涉及到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责任区别问题。


根据《刑法》对单位犯罪及相关贿赂犯罪的规定,在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责任认定中,认定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将对涉案主体的刑事处罚后果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就责任人员的范围而言,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除了具体实施贿赂行为的人员构成犯罪外,单位及单位各级别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追责。反过来说,如果相关行为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那么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就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又如,就刑事处罚后果而言,当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最高刑为死刑,而单位受贿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此外,在追诉标准上,前述罪名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也有明显差别。显而易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刑事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重点关注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需重点关注:涉案企业的治理架构和权力行使流程,涉案事实中的决策、审批、授权、默许和纵容情况,涉案人员之间的交互情况,利益归属情况等。




二、涉案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医药领域腐败案件中,受贿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行贿方和受贿方的刑事责任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就受贿行为而言,其既可能涉及到《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也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客观上虽同为收受贿赂,但是受贿罪所侵害的法律利益是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因此在相同条件下,受贿罪所面临的刑事责任相对更重。


就行贿行为而言,其既可能涉及到《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也可能涉及到《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同时,行贿罪还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在相同条件下,行贿罪所面临的刑事责任相对更重。


重点关注


根据笔者的刑事实务经验,在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最易引发争议。在针对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企业相关人员身份的认定上,需要特别关注:单位的股权结构和过往改制情况,相关人员职务身份的具体任命、提名、委派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机构性质和流程方式,相关人员管理职务和权责的具体内容及公共属性,案件所涉业务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属性等。




三、涉案人员所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条件便利”


在受贿犯罪中,涉案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区分犯罪与无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所谓职务便利,指的是基于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工作职务权限而产生的权力便利,利用该种权力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职务廉洁性,因此构成贿赂犯罪。


相反,如相关人员本身不具有与谋取利益事项相关的职权和职务内容,仅因医药行业内的某些特定工作环境而容易接触到特定人员、特定交易或者特定信息,并利用工作机会便利而产生优势条件,并收受财物的,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属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因此不构成贿赂犯罪。


重点关注


在判断涉案人员所利用的是“职务便利”还是“工作条件便利”时,通常需要关注:职务内容和职责权限范围,职务行使惯例,涉案人员与其他参与人员的互动关系,涉案交易事实与工作条件联系,涉案交易信息流转路径和交易流程等。




四、涉案行为属于“行贿受贿”还是“经济往来”


在笔者办理的部分商业贿赂案件中,通过事实判断和证据核查,可以还原出,虽然涉案双方之间发生资金或其他财产流转,但其原因并非权钱交易,而是基于如股权投资、民间借贷等真实事实基础所发生,其资金或财物性质并不属于商业贿赂,因此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此类背景原因的还原上,一方面,在刑事诉讼阅卷中,需要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及内在逻辑合理性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还需要结合刑事证据标准,提出相应的补充证据。


重点关注


事实上,行贿受贿与正常经济往来的外观及其相似,都涉及到资金和财物往来,因此在法律认定上,需要从事实和证据中还原资金和财物流转的具体背景原因。例如:是否具有真实的股权投资或其他商业投资、是否具有真实的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真实的商品交易、是否提供了真实的商业服务等。




五、涉案行为属于“自愿给付”还是“索取贿赂”


商业贿赂案件中,财物的给付有两种模式,第一是行贿方自愿给付,第二是受贿方向行贿方索取。相应而言,在刑法中,商业贿赂有“自愿给付”和“索取贿赂”的区别;而这两种行为模式对受贿方和行贿方的刑事责任大小均有重大影响。


对受贿方而言,索取贿赂相较于被动地收受财物具有更大的行为恶性,也反映出更高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危险性,因此索取贿赂往往承担更为严重的刑罚后果。


对行贿方而言,如果是基于被索取而给付贿赂,其行为恶性和主观恶性相较于自愿主动行贿明显较小,相应的刑事责任也相对更小。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行贿方是因被勒索而行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


重点关注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是“自愿给付”还是“索取贿赂”,需要关注:双方人员的业务关系和人际关系,涉案背景事实细节,涉案业务和交易惯例,财物给付方式,案发原因等。




六、涉案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行受贿双方所争取的利益,有的是符合法律或者行业规范的利益,或者符合交易双方内部制度的利益,相关利益并未侵害市场竞争秩序,这部分利益属于“正当利益”;而有的利益则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业规范,损害了市场秩序,该利益本身就具有不正当性。


在法律认定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及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必备构成要件。换言之,在前述罪名中,如果涉案人员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关注


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利益的具体内容,相关利益与交易双方内部制度的匹配性,相关利益与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的匹配性,交易双方的交互惯例等。




七、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


在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中,特别是涉案人员具有行政上下级关系、指挥与被指挥关系、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等关系中,需要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具有主犯和从犯区别。


根据涉案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居于辅助地位,或者其涉案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较弱因果力的情节,那么相关涉案人员可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主犯和从犯关系的认定,对刑事责任和刑罚后果具有较大影响。


重点关注


在医药行业贿赂案件中,对主、从犯关系的判断,需要重点关注:涉案企业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涉案人员职务权限,涉案行为的组织实施方式,行为前、中、后的人员分工,涉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等。




八、案件如何适用“合规不起诉”


根据涉罪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实施商业犯罪,或者企业人员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符合刑事合规整改条件的,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予以合规整改,并依法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或者争取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此外,根据目前刑事实务情况,在法院审理阶段,涉案企业或个人亦可根据情况申请合规整改,从而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有利的案件处理结果。


重点关注


在当前的刑事实务中,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极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申请适用合规整改中,需要特别关注:企业过往经营管理状况,企业的合规实施能力和各层级模块的配适性,企业各层级的纵向结构和横向交互情况,合规计划的成熟度、可行性和有效性,合规计划与刑事标准的匹配程度,合规计划的实施步骤和可验收性,合规整改中的商业和法律专业支持团队的构建,合规整改与辩护方案的统筹等。


以上八要点是影响贿赂案件责任大小和处罚后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相关案件办理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在事实还原、证据收集还是审阅案卷等工作中,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转载于公众号: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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