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投标后能否变更投标文件内容吗?
(2024-05-21 15: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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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 |
分类: 法律法规 |
2013年12月,东能公司就内蒙古青春塔煤矿35KV变电站设备采购发出编号为东能招(2013)1328号招标文件,确定设备范围主变压器。发标时间2013年12月20日,投标截止2014年1月2日,开标时间1月3日、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013年12月21日,大全公司向东能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并于2014年1月3日向东能公司发出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316万元,并注明对招标文件、合同及技术要求全面阅读和研究并经过了解现场、问题澄清。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并按此确定本项目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东能公司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另附金额5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并由唐某于2014年1月6日签名确定经谈判最终供货价为221万元。
2014年1月9日,大全公司向东能公司发出《投标项目报价表》确定主变压器2台价格2358000元,另注有变压器含有载调压开关,且其为V型真空开关。并注明调价原因,确定因此次项目开标时间与其他项目冲突,授权代表张某委托项目经理唐某参加此次投标、唐某前期未跟进此项目,对此次项目没有了解,不知我公司初次报价所用开关非真空开关,在开标答疑时多次确定我公司有载调压开关为真空开关,然唐某与张某二人未及时沟通开标信息,故张某不知道开标时招标方要求投标方使用真空开关。张某于今日才得知开标情况,因真空开关与普通开关价格差异较大,故重新进行变压器报价,将价格调整为2358000元。
东能公司不同意调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没收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大全公司认为东能公司曾以电子邮件澄清对是否使用真空开关不硬性要求,澄清决定价格的技术参数,导致大全公司对是否需要按照真空开关设备价格报价的问题上产生了误解,其调价系在招标人作出澄清之后进行的响应,投标截止日应在东能公司作出澄清时予以顺延,大全公司对投标文件进行变更仍在投标截止日前,不构成违反招标要求。但大全公司不知道何故未能在法院释明的期限内提交相关电子邮件的公证文书,法院以违反举证义务为由没有采信上述主张,最终判决东能公司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相应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后但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什么是招标文件澄清,有什么影响?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本身难免会出现部分内容表述不明确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存有异议,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中允许通过澄清的方式将不明确的部分予以明晰,便于投标人编写标书或评委进行准确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且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或者修改的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如澄清或修改时间已不足原确定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本案中,招标方东能公司可能确实通过邮件方式向投标方大全公司发送过有关是否需要真空开关的澄清函,但大全公司未能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导致法院未认定招标方的澄清行为。据此,投标方未能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日2014年1月2日前提交变更,构成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方大全公司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于投标方而言,首先,应该严格审核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好异议申请或要求招标方澄清的方式,明确清楚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其次,对于招标方已书面通知的修改或澄清,应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积极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同步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最后,在发送投标文件错误或遗漏等问题,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补充或撤销,避免废标或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来源: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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