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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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工程款 |
分类: 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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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订
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
但发包人却迟迟不支付工程款
权益如何保护,逾期利息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来源:巨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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