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未处置查封财产,优先债权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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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优先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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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朱某在临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首付款为52800元,剩余车款朱某向银行贷款支付。朱某将该车辆进行了抵押,并由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还款过程中,朱某多次逾期。汽车销售公司代朱某偿还贷款41210元。2023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将朱某诉至沂南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朱某偿还汽车销售公司垫付贷款41210元及利息。因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沂南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查封了朱某名下的上述车辆。经查,该车辆已于2022年10月11日被另一执行法院首次查封(以下简称首封法院)。但首封法院一直未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朱某追偿时享有贷款银行对查封车辆的担保物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相关规定,沂南法院作为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在首封法院查封车辆已超过60日,且未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的情形下,沂南法院可商请首封法院将查封车辆移送执行。2023年12月6日,沂南法院向首封法院发送了商请移送执行函。后首封法院出具了同意移送执行函,并将查封车辆移送执行。
在执行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的某一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的情况。因轮候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无处置权,如果首封法院长期未处置查封财产,将导致查封财产不能及时变现,轮候查封法院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或优先债权难以实现。因此,轮候查封法院如何获得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呢?
一是首封法院是保全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是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除被保全财产是系争议标的外,且自首先查封法院查封之日后超过一年未处置查封财产的,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是首封法院是普通债权或顺位在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是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根据《批复》的相关规定,首封法院查封案涉财产已超过60日,且未对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轮候查封法院经商请首封法院获得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后,虽然财产处置的顺位发生了改变,但财产变价后的受偿顺序不变,依然遵循“优先债权优于或等于首封债权,首封债权优于或等于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原则。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优先债权的及时实现,也兼顾了首封优先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转载于公众号: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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