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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审查什么?

(2024-04-30 08:29:44)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分类: 博主原创

     笔者常常看到一些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直接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该案,这种请求是不规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两则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53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保山市信誉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2019)最高法民申3204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轻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裁定驳回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两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我们可以再看一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2民申608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王洪松的再审申请。

      可见,再审法院审查的是再审申请,即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根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那就是说你的再审申请书如有民诉法第二百条列举的十三项事由之一项,该案就应当予以再审,如果你的再审申请书申请的理由与民诉法第二百条列举的十三项的任何一项也不符,就应当驳回你的申请。还可以这么说,如果客观上你的案件可能存有民诉法第二百条列举的十三项之一,但是申请书未写入,则再审法院不能就申请人未申请的事由进行审查,其再审申请同样应当予以驳回。所以,对申请再审案件,如何撰写申请书是十分重要的。

      所以,在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中应当列明你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中的哪一项或几项,请求裁定再审。只有符合选项裁定再审后才可能改判或重审。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1年8月23日

【声明】:此篇为李启来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来源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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