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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免责?

(2024-04-24 15:38:31)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酒驾交通事故

分类: 诉讼攻略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免责?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郑某醉酒驾驶鲁C*****小型普通客车顺某某路从左侧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鲁C****1小型轿车时,因结冰路面车辆向右发生侧滑,与鲁C****1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鲁C*****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系郑某,该车从被告某财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孙某驾驶的鲁C****1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系宋某。原告宋某起诉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某财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因郑某醉酒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宋某的车辆损失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鲁C*****车辆驾驶人郑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保该车交强险的某财险公司,对于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财产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宋某诉求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均系抢救费用之外的财产损失和其他费用,因此,被告某财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垫付和赔偿的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17568元;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意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据此,因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引起的人身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但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亦明确了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而且也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因而其醉驾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鲁C*****车辆驾驶人被告郑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上述规定,承保该车交强险的被告某财险公司,对于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包括财产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原告宋某诉求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均系抢救费用之外的财产损失和其他费用,因此,被告某财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垫付和赔偿的责任,故被告某财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免责,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转载于公众号: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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