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后离婚,彩礼该不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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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事 |
周某(女方)与杨某(男方)于2021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对彼此均有好感,遂在各自父母的操办下商量筹备结婚事宜。根据双方父母的协商,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6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彩礼,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再向女方支付10000元现金作为结婚彩礼。
男方按照约定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于2021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22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席,在办酒席前男方还为女方花费16000元购买三金。
结婚后不足一月,双方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两地,现双方均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女方属于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彩礼的情形,而且双方结婚时间短、没有“夫妻之实”。离婚时,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所支付的所有彩礼和三金。
女方认为彩礼是双方婚前协商约定好的,属于男方自愿赠予,并不存在骗婚的情况,不愿意归还彩礼和三金。
双方家庭因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各执一词

绵阳安州区法院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两人结婚后经过短暂生活就各奔东西,双方的积怨深沉已然不可化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但双方最具争议的“彩礼返还”问题却一直无法达成共识
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若按照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周某与杨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有共同生活经历,也不存在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杨某生活困难的情形,对周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是不应支持的。
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该案中,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经历,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有过“夫妻之实”,结合给付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事实,平衡双方利益后,法官给出彩礼返还方案。
通过多次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某与杨某离婚;周某在签订协议当日向杨某返还彩礼20000元及“三金”。
最终
双方在法庭见证下当场履行协议法官,给个说“法”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良好祝愿。但彩礼的给付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勿盲目攀比,沉重的彩礼既给给付彩礼一方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同时,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帮互助,真正做到“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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