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女方为男方一人公司监事,男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4-04-12 15: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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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李启来律师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婚姻家事 |
案情:
1、两被告即男方与女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4月4日登记离婚。
2、某公司的一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男方,女方担任监事。2023年2月起女方不再担任该公司监事。
3、2021年11月5日,男方出具《借据》载明,其向原告借到现金30万元作为承接业务资金周转之用,借期八个月,利息10万元。
4、2023年3月13日,男方向原告偿还4万元。
5、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6、庭审中,原告与男方均确认借款原因是男方和女方经营的某公司承包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
7、一审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
8、女方上诉称:该借款是男方个人债务。
裁判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以男方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注册成立的某公司中担任监事一职,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形下,可以推定在借款发生时,双方共同经营且以共同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作为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无切实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则难以与夫妻财产相剥离。一审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共债共签外,还包括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并且可以直接通过证据予以认定,也可以通过推定进行判断。本案的借款人虽然只有男方,但夫妻中,一人作为股东,一人作为监事,共同经营公司,难以排除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况且,作为未签署借条的配偶一方, 也应当举证证明双方财产独立或者该借款资金并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不能仅以离婚为由否认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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