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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产权人能否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却只有一人签字为由解除合同?

(2014-07-10 14:59:21)
标签:

邓小华

售罄

房产

分类: 地产门店管理

小睦:产证上只有A一个人的名字,A签署买卖合同后,能否以其配偶不同意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而要求无责解约?

Mr.Law:不能要求无责解约。产证上只有A的名字,且其未告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客户属于善意第三人。A或其配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要求解除已签署的买卖合同。当然,若A私自出售房屋,侵害其配偶利益的,其配偶可向A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因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建议在出售房屋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或一方签署配偶同意出售确认书。

 

事前隐瞒合同签

共同财产要解约

善意受让可拒绝

夫妻矛盾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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