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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无缘无故的“过头税”

(2013-08-01 14: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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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下半年税收收入形势仍比较严峻,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近日召开的各省(区、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查处收过头税行为。此前,王军在河北调研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收“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

何以害人害己害长远?王军作了如下解释:害的是纳税人,占用企业资金,影响企业发展,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绝不能这样做;害己,害的是税务自身,因为收“过头税”违背了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原则,损害自己的执法者形象;害长远,害的是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造成税收与经济的恶性循环。

既然收“过头税”的危害如此之大,为何还有乐不此彼的呢?正所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过头税”亦如此。

众所周知,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先天性的不平衡。反映到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执行上,就有这样一种很特别的惯例:发达地区的税源充裕,完成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很容易,不仅不会收“过头税”,而且有可能延期征税甚至“卖税”;而贫困地区的税源不足,完成年度预算收支计划难度大,有可能收“过头税”甚至“买税”。虽然二者的做法刚好相反,但其性质完全一样,都是税法明令禁止的。事实很明了,地方收“过头税”和延期征税,是因税源的差异,分别围绕年度财政预算做不同的“文章”。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掌控的可用财力有限,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政府财政大都连“吃饭”、“保民生”等方面的刚性支出难以保证。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更多地是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这与地方政府迫切需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愿难以对接。当中央和省级财政有限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缓解地方政府的刚性支出压力时,而所谓的“土地财政”也尚不足以解决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时,收“过头税”甚至“买税”也就成了意料中的事情。

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作祟则是“过头税”的又一重要诱因。撇开“政治利益”不谈,就地方政府而言,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两税”实行超基数给予增量返还的政策,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多争取返还,这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对征管部门做假视而不见,甚至或明或暗的授意收“过头税”。就部门利益来讲,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完不成目标任务,征管部门就会丧失政府奖励,且减少税收分成和补助,由于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也使得征管部门“挺而走险”。别说收“过头税”,“提钱买税”也不足为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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