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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线索:公民诉讼要求火车站票半价案,今日广州审毕,择日宣判

(2015-04-28 12:55:57)
标签:

雷闯

20150428新闻线索:公民诉讼要求火车站票半价案,今日广州审毕,择日宣判

被告律师当庭表示:原告同一案由多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应严惩原告


原告代理人: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李佳律师

公民旁听合影见后文,公开征得同意

核心提示:

因买到的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广州公益人士雷闯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铁路公司)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雷闯够买的无座车票打5。合同变更后,广深铁路公司向雷闯返还多收取的票款。

该案已于428日在广州开庭审理。被告律师辩称,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只对火车软卧、硬卧、硬座票进行了定价,虽然没有对无座票进行定价,因此无座票价格参照最低票价座票进行定价是合理合法的。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原告雷闯同一案由,多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应严惩原告。

此次开庭,有10多位公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开庭审理,其中还有深圳公民许向前专程赶来广州参与旁听。

 

 

站票与坐票同价,却享不同服务

 

原告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52422:10从武昌站出发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从武昌站到广州站,车票价格为138.50元。经在12306网站查询,Z35次列车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硬座车票价格为138.50元。原告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硬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同一趟列车中被告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从武昌站到广州站Z35次列车硬卧票为238.5元,硬座票为138.5元,硬座票低于硬卧票。而原告虽然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同样的票价,购买了无座车票,但被告并未提供与硬座坐票相应的服务,原告在10个多小时的旅途里也未能获得座位服务,显然有失公正。既然被告不能给原告提供座位服务,无座票的价格应低于硬座票的价格。但实际上,被告却享受了座票车票的价格权利,并没有履行相当于硬座车票价值的服务义务,因此无座的车票价格里应扣除被告未履行的座位服务部分。被告未履行座位服务部份的价值为该客运合同款的50%,即69.25元。

被告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合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价格由138.50元变更为69.2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69.2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无座票按有座票出售,是否“显失公平”成争议要点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中国的火车票价按照《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制定。《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并没有对火车无座票价进行规定,因此铁路公司参照火车硬座车票价格出售无座车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票面上清清楚楚记载的是无座车票及票款,原告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购买的,“显失公平”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第一,既然《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没有规定无座火车票价,铁路公司以有座车票价格出售无座车票,则无法律依据。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被告利用垄断优势地位,致本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旅客运输合同中的车票价格条款,并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票款

 

此案系雷闯第3次起诉铁路公司,今日庭审十多万

对于此次起诉广深铁路公司,雷闯表示,“胜诉与否,并不重要,更多是这个诉讼过程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希望大家去讨论火车票站坐票同价这一社会问题,只有讨论,才能达成共识。此次开庭,有10多位公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开庭审理,其中还有深圳公民许向前专程赶来广州参与旁听。”

2013221日,因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雷闯就曾在上海起诉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初一直推诿,拒绝接收任何立案材料。在雷闯前往法院10余次之后,法院才接收起诉材料,但是最终以不予立案告终。

2014年春运期间,雷闯又将广深铁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火车站票半价,最后以败诉告终。

之前的媒体报道:

20130122新闻晚报:研究生起诉上海铁路局续 将天天递诉状直到受理

http://news.sohu.com/20130122/n364311748.shtml

20140320新京报:2名青年诉铁路公司要求给无座票打折败诉

http://news.sina.com.cn/c/2014-03-20/145229753838.shtml

 

雷闯曾反映站票与坐票同价,遭受乘警的粗暴对待

(全文请见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178le.html

2010411日,雷闯从苏州回上海,购得D29车次的站票。雷闯向后向乘务员和列车长投诉该问题。雷闯被告知应向售票单位苏州火车站投诉,与北京铁路局无关,且列车长及乘务员的态度很差,雷闯对此很生气。于是,列车长便叫来两名乘警刘文洲和时正刚。雷闯再次要求他们将北京铁路局的投诉电话告知,他们再次拒绝。铁路乘警刘文洲、时正刚将雷闯两次强行推倒在椅子,推倒力量过大,以至于插在手机中的触屏笔在我被推倒过程中,掉到地上。并且,在最后,乘警还对雷闯进行谩骂,说雷闯是“神经病,二百五”。

“对于站票与座票同价问题,较少有人意识到权利受损。此事让我印象最深的倒不是列车长、乘务员和乘警对我的粗暴对待,而在于其他乘客的麻木,一个有座位的乘客,在下车时对我讲“你走不了了”,意思是我投诉站票与座票同价的问题,是胡闹,会被警察抓的。他可曾想到,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一天他也可能买到站票。麻木的人民,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成为有权利意识的公民。”

这次经历对于雷闯非常难忘,也一直期待着有一天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雷闯,男,汉族, 1987xxx日生,住xxxx1105室,身份证号5xxxxxxx01279132。联系电话:15216714445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法人代表:李文新。联系电话:0755-6138215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客运合同款69.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52422:10从武昌站出发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从武昌站到广州站,车票价格为138.50元。经在12306网站查询,Z35次列车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硬座车票价格为138.50元。原告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硬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同一趟列车中被告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从武昌站到广州站Z35次列车硬卧票为238.5元,硬座票为138.5元,硬座票低于硬卧票。而原告虽然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同样的票价,购买了无座车票,但被告并未提供与硬座坐票相应的服务,原告在10个多小时的旅途里也未能获得座位服务,显然有失公正。既然被告不能给原告提供座位服务,无座票的价格应低于硬座票的价格。但实际上,被告却享受了座票车票的价格权利,并没有履行相当于硬座车票价值的服务义务,因此无座的车票价格里应扣除被告未履行的座位服务部分。被告未履行座位服务部份的价值为该客运合同款的50%,即69.25元。

被告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合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价格由138.50元变更为69.2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69.2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铁路乘客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雷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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