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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线索:公益人士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获立案

(2015-02-10 12:54:52)

新闻线索:公益人士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获立案


附件:雷闯的火车票;雷闯的立案缴费单

 

核心提示: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25日,曾两度起诉铁路公司的乙肝公益人士雷闯,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次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铁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将雷闯够买的无座车票打5。合同变更后,广深铁路公司需向雷闯返还多收取的票款。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10日立案,雷闯缴纳25元诉讼费。 

 

站票与无座票同价,旅客却享不同服务

原告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52422:10从武昌站出发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从武昌站到广州站,车票价格为138.50元。经在12306网站查询,Z35次列车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硬座车票价格为138.50元。原告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硬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雷闯认为,对于无座票,被告不提供座位服务原告在10个多小时的旅途里都不能获得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同样的票价,明显不合理。而同一趟列车中被告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从武昌站到广州站Z35次列车硬卧票为238.5元,硬座票为138.5元,硬座票低于硬卧票

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被告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合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价格由138.50元变更为69.2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69.2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雷闯系第3次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

第一次起诉:2013年,雷闯当时还是上海交通大学化工系研究生,起诉上海铁路局,法院不予立案。

20130122新闻晚报:研究生起诉上海铁路局续 将天天递诉状直到受理

http://news.sohu.com/20130122/n364311748.shtml

第二次起诉:2014年,雷闯和朋友晓盐起诉广深铁路公司,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但是最后雷闯还是败诉,25元的诉讼费由50位网友承担,每人通过网络方式向雷闯打款5毛钱。【来来来,快来当5毛,呼吁火车站票半价,筹诉讼费】傻子雷闯再次挑战制度,第3次起诉铁路局,要求火车站票半价,前2次均败诉。 起诉铁路局诉讼费25元【个人支付宝leichuangchina@gmail.com】费用不多,每人5毛,欢迎多给。刚好要过春节了。希望买到站票的公民,能有尊严地站着回家,呼吁火车站票半价

20140321京华时报:雷闯诉广深铁路败诉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3/21/content_73519.htm

第三次起诉:今年系雷闯第3次起诉铁路公司。

对于此次起诉广深铁路公司,雷闯表示,“胜诉与否,并不重要,更多是这个诉讼过程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没有前面的很多次败诉,哪来最后的胜诉呢。”

 

 

关于雷闯

雷闯长期以来主要是关注乙肝问题,为乙肝携带者争取权利,目前为亿友公益发起人,宗旨是为乙肝群体的权益倡导。例如在2013年、2014年,雷闯曾两次徒步去北京,向中国卫生部门递交建议信,呼吁乙肝药物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促进乙肝药物降价。雷闯曾参与并成功推动国家出台入学、就业禁查乙肝规定,推动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药品行业、石油、航空等领域相关政策的落实。

雷闯也一直在推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曾申请公开100多所高校的三公经费。

 

雷闯曾反映站票与坐票同价,遭受北京铁路局乘警的粗暴对待

(全文请见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178le.html

2010411日,雷闯从苏州回上海,购得D29车次的站票。雷闯向后向乘务员和列车长投诉该问题。雷闯被告知应向售票单位苏州火车站投诉,与北京铁路局无关,且列车长及乘务员的态度很差,雷闯对此很生气。于是,列车长便叫来两名乘警刘文洲和时正刚。雷闯再次要求他们将北京铁路局的投诉电话告知,他们再次拒绝。铁路乘警刘文洲、时正刚将雷闯两次强行推倒在椅子,推倒力量过大,以至于插在手机中的触屏笔在我被推倒过程中,掉到地上。并且,在最后,乘警还对雷闯进行谩骂,说雷闯是“神经病,二百五”。

“对于站票与座票同价问题,较少有人意识到权利受损。此事让我印象最深的倒不是列车长、乘务员和乘警对我的粗暴对待,而在于其他乘客的麻木,一个有座位的乘客,在下车时对我讲“你走不了了”,意思是我投诉站票与座票同价的问题,是胡闹,会被警察抓的。他可曾想到,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一天他也可能买到站票。麻木的人民,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成为有权利意识的公民。”

这次经历对于雷闯非常难忘,也一直期待着有一天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新闻线索:公益人士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获立案


新闻线索:公益人士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获立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雷闯,男,汉族,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法人代表:李文新。联系电话:0755-6138215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客运合同款69.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52422:10从武昌站出发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从武昌站到广州站,车票价格为138.50元。经在12306网站查询,Z35次列车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硬座车票价格为138.50元。原告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硬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同一趟列车中被告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从武昌站到广州站Z35次列车硬卧票为238.5元,硬座票为138.5元,硬座票低于硬卧票。而原告虽然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同样的票价,购买了无座车票,但被告并未提供与硬座坐票相应的服务,原告在10个多小时的旅途里也未能获得座位服务,显然有失公正。既然被告不能给原告提供座位服务,无座票的价格应低于硬座票的价格。但实际上,被告却享受了座票车票的价格权利,并没有履行相当于硬座车票价值的服务义务,因此无座的车票价格里应扣除被告未履行的座位服务部分。被告未履行座位服务部份的价值为该客运合同款的50%,即69.25元。

被告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合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Z35次无座火车票(从武昌站到广州站)的价格由138.50元变更为69.2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69.2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铁路乘客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雷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新闻线索:公益人士起诉铁路公司,要求无座票半价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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