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线索: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案,将于2月18日广州开庭
(2014-02-17 11:36:20)新闻线索:火车站票坐票同价案,将于2月18日广州开庭
雷闯和晓盐(化名)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火车站票坐票不合理一案,将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陈进学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葛永喜律师将代理雷闯和晓盐(化名)出庭。具体如下:
【开庭信息】
时间:2014年2月18日(周二)上午9点【晓盐(化名)的案件是同日上午10点半开庭)
地点: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
地址、交通: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4号(地铁杨箕站F口),手机地图搜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可导航前往
注意:请携带身份证,方可进入法院旁听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陈进学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葛永喜律师将代理雷闯和晓盐出庭。
联系电话:
雷闯
核心提示:
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却未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1月21日,广州公益人士雷闯及其朋友晓盐(化名)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铁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将他们够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合同变更后,广深铁路公司需分别向雷闯及晓盐各返还多收取的票款。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原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2月10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联系当事人雷闯和晓盐,该案将提前至2月18日(周二)上午开庭审理。
站票与坐票同价,却享不同服务
雷闯及其朋友晓盐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 (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1月8日21:10分由深圳站出发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乘车区间为从深圳到韶关东,车票价格为85.5元。
雷闯及晓盐认为,对于无座票,被告不提供座位服务,原告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里都不能获得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同样的票价,明显不合理。而同一趟车,被告提供的硬卧和硬座票因休息平台不同而有113元差价,具体为硬卧票价198.5 元,硬座票价为85.5元。广深铁路公司收了座位的钱,却没有提供座位,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此,雷闯和晓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广深铁路公司获立案,雷闯去年起诉上海铁路局却一波三折
21日,下午两点半,雷闯和晓盐来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雷闯和朋友晓盐非常顺利地递交了起诉状,在他们分别递交了25元的诉讼费后,铁路法院当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
对于此次起诉广深铁路公司,雷闯表示,“胜诉与否,并不重要,更多是这个诉讼过程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
2013年2月21日,因为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雷闯就曾在上海起诉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初一直推诿,拒绝接收任何立案材料。在雷闯前往法院10余次之后,法院才接收起诉材料,但是最终以不予立案告终。
去年的媒体报道:
20130122新闻晚报:研究生起诉上海铁路局续 将天天递诉状直到受理
http://news.sohu.com/20130122/n364311748.shtml
雷闯曾反映站票与坐票同价,遭受乘警的粗暴对待
(全文请见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178le.html)
2010年4月11日,雷闯从苏州回上海,购得D29车次的站票。雷闯向后向乘务员和列车长投诉该问题。雷闯被告知应向售票单位苏州火车站投诉,与北京铁路局无关,且列车长及乘务员的态度很差,雷闯对此很生气。于是,列车长便叫来两名乘警刘文洲和时正刚。雷闯再次要求他们将北京铁路局的投诉电话告知,他们再次拒绝。铁路乘警刘文洲、时正刚将雷闯两次强行推倒在椅子,推倒力量过大,以至于插在手机中的触屏笔在我被推倒过程中,掉到地上。并且,在最后,乘警还对雷闯进行谩骂,说雷闯是“神经病,二百五”。
“对于站票与座票同价问题,较少有人意识到权利受损。此事让我印象最深的倒不是列车长、乘务员和乘警对我的粗暴对待,而在于其他乘客的麻木,一个有座位的乘客,在下车时对我讲“你走不了了”,意思是我投诉站票与座票同价的问题,是胡闹,会被警察抓的。他可曾想到,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一天他也可能买到站票。麻木的人民,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成为有权利意识的公民。”
这次经历对于雷闯非常难忘,也一直期待着有一天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雷闯,男,汉族, 1987年x月x日生,住X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法人代表:李文新。联系电话:0755-6138215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客运合同款42.7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4年1月8日21:10从深圳站出发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一张,订单号为E381594330,乘车区间为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车票价格为85.50元。经在12306网站查询,K9004次列车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硬座车票价格为85.50元。原告购买的无座车票价格和硬座有座车票价格相同。
同一趟列车中被告售卖的硬座车票和硬卧车票,因为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价格不同,所以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K9004次列车硬卧票价为198.5元,硬座票价为85.5元,硬座车票票价低于硬卧车票。而原告虽然支付了和同车次有座的硬座车票同样的票价,购买了无座车票,但被告并未提供与硬座坐票相应的服务,原告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里也未能获得座位服务,显然有失公正。既然被告不能给原告提供座位服务,无座票的价格应低于硬座票的价格。但实际上,被告却享受了座票车票的价格权利,并没有履行相当于硬座车票价值的服务义务,因此无座的车票价格里应扣除被告未履行的座位服务部分。被告未履行座位服务部份的价值为该客运合同款的50%,即42.75元。
被告利用自己垄断铁路公共运输的优势地位,将不提供座位的客运服务按提供座位服务的价格来出售,原告与被告在订立客运合同时合时已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客运合同价格条款。请求法院将原告购买的K9004次无座火车票(从深圳站到韶关东站)的价格由85.5元变更为42.75元,合同变更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42.75元票款。另,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本次诉讼,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铁路乘客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雷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