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行动令】广东教师从业乙肝不合格,大家赶紧行动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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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行动令】广东教师从业乙肝不合格,大家赶紧行动提建议
近日从网上得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网址:http://t.cn/zjdktfo)。
意见稿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笼统地限制慢性病毒性肝炎不合格,这是直接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侵犯,并且和中央的规定相冲突。
我起草了关于取消广东教师资格乙肝体检的建议信模板(具体请见附件)。希望大家行动起来,按照以下途径,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寄信地址(建议EMS快递):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邮编:510080
意见电子版发至以下邮箱:
电话提建议:
联系人:钟凤萍,联系电话:020—37628372,传真:020—37627657。
虽然现在已超过官方规定的接收建议的截止日期2013年1月11日,但仍希望大家行动起来,发出我们的声音。
雷闯
2013/1/14
关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
取消乙肝体检的建议
广东省教育厅:
我是一名关注乙肝问题的中国公民。从网上得知,《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询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本人建议将慢性病毒性肝炎进行区分,并取消乙肝项目的体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乙肝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不查乙肝
慢性病毒性肝炎主要分为经消化道传播的甲肝、戊肝,以及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的乙肝、丙肝(其传播途径为血液、母婴和未经安全防护的性接触传播)。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仅限制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实际的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中,已经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检查,仅检查甲肝和戊肝项目。
第二:中央政府已出台规定,禁止入学和就业中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禁止入学和就业中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中,并未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也并未核准从事教师职业可以进行乙肝检查。
第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从业不查乙肝项目,从事教师工作也无查乙肝的必要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年5月发布),《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中仅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项目,不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也即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幼托相关工作,同理,乙肝携带者从事教师工作,也不应该受限制。
综上所述,鉴于乙肝的传播途径和甲肝、戊肝不同,笼统地限制“慢性病毒性肝炎”体检不合格,是直接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侵犯,并且和中央的规定相冲突。建议《意见稿》应对慢性病毒性肝炎进行区分,并取消乙肝项目的体检。
特此建议
中国公民:雷闯
附件:乙肝科普知识及中央关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规定
附件一: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77/201102/50664.htm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http://www.gov.cn/gzdt/2010-02/10/content_1532923.htm
附件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http://www.gov.cn/zxft/ft35/content_677092.htm
附件四: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85/201205/54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