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5】上海乙肝能当厨师却不能从事化妆业法律尴尬
(2009-10-20 1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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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上海杂谈 |
【快评5】上海乙肝能当厨师却不能从事饮水化妆公卫的法律尴尬
经过一个月的等待,终于拿到了上海市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明。然而,对于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忧喜参半。
喜的是,从我2009年9月21日到上海闵行区江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明,到2009年10月19日,终于如愿拿到了健康证明。也表明,在上海,像我一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终于可以领取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明,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
忧的是,在上海,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但是却不能办理从事远没有食品行业限制那么严格的饮水、化妆、公卫三行业的健康证明。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能从事食品行业了,其他的任何行业按理都不应该有任何的限制,那为何在上海还不能从事饮水、化妆、公卫行业呢?而在杭州,卫生局却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能办食品健康证而不能办理饮水、化妆、公卫三行业健康证的限制。
这不是明显的与常理不服么,不是明显的不合理么?但是,上海市这么做却是合法的。只是,上海市太过于“遵守法律”,所以才有现在的上海乙肝能当厨师却不能从事饮水化妆公卫的“悖论”与“尴尬”。现在从法律的角度讲,《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确已明确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但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只能让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其他的相关文件、规定却依然限制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饮水、化妆、公卫三行业,这也应该是上海市此举的依据。
其实,现今仍然限制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古董”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这些“古董”规定已经落后于科学,落后于对乙肝科学的认识,落后于现今中央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性政策。
唯有加快废除或修订,乙肝携带者能当厨师却不能从事饮水化妆公卫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解决现今的法律“尴尬”。
附“尴尬”的“古董”的法律条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食品、化妆行业健康证将不通用
http://www.why.com.cn/epublish/node4/node26387/node26391/userobject7ai196163.html
本报讯记者 顾金华 根据最新下发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10月12日起,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将统一使用新版《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该证不能用于食品行业;食品从业人员将使用《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该证不能通用于其他行业。2009年10月12日前已发放的健康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仍可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食品行业通用。
【雷闯博客,『关注雷闯办理上海食品健康证』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雷闯等花万元在报纸登科普广告』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359b300100f38i.html】
10月25上海乙肝讲座及华东战友大聚会
【三年来的首次华东战友聚会将隆重登场】
详情请见: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67504&extra=page%3D1&page=1
2009-10-19午
于交大寝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