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鲁迅的文
鲁迅的文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70,608
  • 关注人气:18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2022-11-06 10:48:25)
标签:

违反疫情防

防控政策

有奖举报

分类: 新闻摘要

  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行为

  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堵塞防控工作漏洞,快速高效处置疫情,健全群防群策、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反弹、防外溢各项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歼灭战,忻府区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忻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行为的,均可举报:

  1.交通卡口场站、村(社区)健康服务点工作人员违规放行涉疫风险地区入忻返忻人员的。

  2.故意协助涉疫风险地区入忻返忻人员逃避检疫检查、居家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居家隔离对象、居家健康监测对象违反规定,擅自离家外出的。

  4.省外、省内涉疫风险地区入忻返忻人员隐瞒、缓报、谎报个人信息、旅居史、接触史的。

  5.自知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及时报备、不配合防控甚至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

  6.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7.在网络社交媒体及朋友圈中发布不实消息,捏造、传播谣言及虚假信息的。

  8.涉疫地区辖区洗浴场所、足浴、养生馆、SPA、艾灸、推拿、按摩店、室内景区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电影院、棋牌室(麻将馆)、网吧、酒吧、KTV、游戏厅、台球室、室内游泳健身馆、茶艺、体育场馆、健身房、宗教场所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违规开放经营的。

  9.正常经营的餐饮、商超等市场主体,不按政策规定落实测温、戴口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10.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1.采取当面报告、电话举报、信函等方式向区防控办、各乡镇(街道)进行举报。

  2.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和被举报对象姓名、去向、详细居住地址等真实信息。受理举报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由属地乡镇(街道)核实处置,确认举报属实后举报人可到忻府区防控办领取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0350-2020518,信箱地址:忻州市建设南路怡居苑B区 忻州市忻府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各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秀容街道:0350-2138725

  新建路街道:0350-2023062

  长征街街道:0350-2023745

  云中路街道:0350-3338062

  旭来街街道:0350-3615007

  九原街街道:0350-3130801

  桥西街街道:0350-3033177

  西张镇:0350—2637321

  董村镇:0350-2660127

  东楼乡:0350—3630223

  忻口镇:0350-3628973

  北义井乡:0350-3678068

  奇村镇:0350-3680121

  合索镇:0350-3689076

  豆罗镇:0350-2611126

  兰村乡:0350-2636003

  庄磨镇:0350-2620002

  三交镇:0350-3640007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于接到线索10日内,给予每条线索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同一线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上述举报范围中被举报人最终确诊为阳性感染者,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奖励。

  四、有关要求

  1.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参与、群防群控,严防死守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合力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2.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3.受理举报的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对泄露信息、打击报复以及提供不实信息干扰疫情防控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4.本通告涉及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截止时间由忻府区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忻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决定。

  6.本通告解释权归忻府区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忻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忻府区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忻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