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非中性与科斯定律
(2011-11-20 14: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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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伤害非中性波斯纳杂谈 |
分类: 经济学 |
思考科斯定律有两年半了,始终徘徊在成本收益分析学说的初阶。对收益成本比即最终收益的正负来决定理性人的选择,应该说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这大多数人也包括我。但到了理解科斯定律就立刻感觉茫茫云雾。科斯定律可以演化成至少三项定律,按有些学者的说法就是三项表达。无论如何科斯第一定律或第一种表达是整个科斯成本收益分析体系的基础:当交易费用为零或可以忽略,无论产权分配给谁都可以。原因是,最终结果总归是符合效率最大化。
科斯不同意庇古通过征税把外部效应内部化的途径,即国家介入以二次分配(这是经济学概念也符合法学概念中的校正正义)方式解决负的外部效应。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乐道的牧牛案例和火车案例,还有忘记是谁举例的更贴近城市生活的工厂污染案例,都在阐述这样观点。以污染案为例,工厂排放污染使居民遭到损害,排污是产生负外部效应行为。在科斯派的论证中,给工厂安装150美元的过滤罩是最经济的决定,所以在交易成本(这里基本是协商费用)可以忽略的情况下立法赋予居民免受污染权还是赋予工厂自由排污权都造成安装过滤罩的同样结果。在科斯派经济学家看来,只要结果是安装过滤罩就差不多了,是工厂还是居民出钱就不在考虑范围内。问题就出在这里。下面简单分析。
和同事出去吃饭,如果没有说好谁付钱一般是各自支付饭钱。如果一圈人吃完了再说,兄弟你请客吧,至少你会愣一下。付钱是一定的,谁付钱有时比是否付钱更重要。买单不是小问题,熟人一起吃饭都如此何况在居民遭受污染后还要付钱给工厂安装过滤罩?我至今还没有发现有法律敢规定工厂有权排污,倒是所有国家都会立法限制污染,甚至碳排放都有国际统一的碳排放税。大家显然采取了庇古的征税办法。
总结起来,科斯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把“伤害”作为中性行为,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解释科斯所称惩罚伤害来源(伤害者)和被伤害者遭受伤害一样的结论。权利是让权利人和施加伤害人之间不对等的原因,权利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侵害的先定的特权。伤害在法律和生活经验中都不是中性而是负面、否定的词语,为什么放在经济学背景下就成为中性?让人完全接受科斯定律先得证明伤害是中性的,这个工作无论科斯和波斯纳都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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