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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晚,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妇女权益公益律师李莹分享了反家暴法的前世今生,带我们破除了对家暴的一些误解。一百多听众可不只是吃瓜,大家抛出很多尖锐犀利的问题。有的质问执法的不力,有的质疑反家暴对性少数的保护是否有效。
“家庭暴力”其实是一个舶来语
在我们国家,以前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词,一般就是说打老婆打孩子。应该是从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中国的反家暴工作才正式开始。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当时在北京怀柔举行的ngo论坛中,有一个家庭暴力的专题论坛。应该说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家庭暴力才正式的进入了我们国人的视野。家庭暴力的这样的问题才开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而且在实践和立法上都同时在推进。
家庭暴力虽然是发生在私密关系中,但它不是私事,它对人身权力的践踏,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影响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国家都要承担责任,公权力必须要介入。不论责任部门还是施暴人和受害人,包括公众,都要摒弃家暴是私事的观念,公权力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受害人也应该勇敢的寻求救济。
他为啥打你不打别人?
受害人去报警或者去投诉很多责任部门上来就问“他为什么打你”。好像在谴责受害人,如果你没有错,好好的他为什么要打你呢,特别是传统的男权文化之下,受害人在家庭中被要求必须做贤妻良母,承担更多家庭责任,很多人都会认为说受害人家务做不好或者唠叨就是受害人的过错,这是错误的认识。即使受害人有错过,也不是她遭受家暴的理由,更不是施暴人施暴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应该挨打,打人就是违法、就是犯罪。
他性子就这样,脾气不好。
如果他脾气不好,那为什么不打别人,不打同事上司路人,只打自己老婆?所以不能拿这个他脾气不好来作为理由。还有说施暴人压力大,这也不能够成为施暴理由,我们不能包容施暴人的所谓压力让施暴人内心找到施暴的借口,逃避家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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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对于家暴行为的量刑如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刑法结合起来,有看法指出家暴法出台后,很多家暴行为已经达到刑罚处罚标准,却因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反而只是判离婚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反家暴法的不完善是否为部分暴力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首先厘清一下,谈到量刑,必须是触犯刑法,处理刑事责任的家暴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只针对还没有触犯刑法的家暴行为,量刑要达到刑法标准。反家暴法并没有说离婚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轻伤以上受害人可以决定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重伤就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不管受害人是不是追究。 自诉案件确实存在一个受害人愿不愿意追究的问题。并不是意味着反家暴法的出台抵消了对施暴人的处罚。
性少数人群遭受家暴,反家暴法管吗?
反家暴法37条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出现暴力也适用反家暴法,我觉得是为性少数人群适用反家暴法提供了空间。37条里面并没有说只保护异性间的同居关系,不保护同性同居关系。
我国公权力的执行力度和可靠度有多高?我最担心的就是如果报警了但却没有有效的措施,会不会等脱离环境和监控反而恶化家暴情况?
董姗姗八次报警没有得到警察的有效帮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必须出警,各部门对反家暴的工作还是比较重视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家暴问题进行专门指导和规定。尽管现在对反家暴法的执行还有一个过程,但是随着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的执行,对反家暴法理解的深入,公权力介入的力度和执法水平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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