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新媒体女性
新媒体女性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708,939
  • 关注人气:45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这份判决应该永载史册,但中国的评论员却选择了集体无视

(2017-01-11 14:31:57)
标签:

杂谈

原文链接 

授权转载 / 高富强 

当我们环顾四周,发现“女儿户”维权失败已成常态时,法院判决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败诉,就毫无疑问地具有了标杆性的意义。如此排除万难的判决,就发生在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当然是应该永载史册的。有意思的是,活跃于各大媒体的评论员们,这次却选择了集体无视。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土生土长的本村女儿,只要领取了结婚证书,往往就被推定与本村没有了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这种推定当然不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但这种情况就是中国农村的真实存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提速,结了婚的本村女儿与本村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就体现在土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分配方面。至于原因,我觉得没必要刻意回避,其实就是巨额的利益让越来越多的本村女儿觉醒继而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通常而言,土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之类的分配方案,都是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和“民主表决”的方式来予以确定。但是,在不少的地方,当地政府也用红头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如果这些文件中有侵害本村女儿合法权益的内容,事实上性质就发生了转变,侵权主体就由村集体升格到了当地政府。比方说,这篇文章涉及的山东省济宁市政府。

根据北京时间的报道,去年(2016年)3月,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制定了《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中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就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

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谁参与分房,谁不参与分房,当然应该有一个条条框框。如果成员资格模糊不清,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规定做出资格认定,有其积极进步的意义。但济宁市政府的错误在于,把本村女儿结婚理解成了“出嫁”,只要本村的女儿与外地男子结婚,就取消其分房的资格。

根据报道,文件覆盖范围内的两个村子的30家“女儿户”受到了影响,其中的11家“女儿户”,将发文单位济宁市政府诉至法院;由于一名姓汤的女士在起诉之前到山东省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她在起诉时,还把山东省政府加了进去。

去年9月,济宁中法公开审理此案。济宁市政府辩称,这些“女儿户”出嫁后,虽然户籍还在村里,但实际已经不在村里生产生活,不以村里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系空挂户,不享有村民权利,也不承担村民义务,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参与房屋安置。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当今这个人员流动极其频繁的社会,有几个本村的男性会留在村里生活?又有几个本村的男性会把农业生产作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济宁市政府的思想还停留在男娶女嫁的传统婚姻模式上,觉得本村的女儿结婚就应该离开本村。事实上,这些“女儿户”选择了把户籍留在本村,就是要继续做这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好的证明。

男娶女嫁是中国的传统婚姻模式,这种婚姻模式的背后,是把土生土长的本村女儿当成外人,女儿分不到本村的承包地,分不到本村的宅基地,分不到本村的其他村民待遇。这种婚姻制度与分配制度互相配合,实际上强化的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因为只有生了儿子,才能毫无争议地享有这些权利。

只有儿子而不是女儿才能安然无忧地享有这些权利,农民当然更倾向于生育男孩。于是,我们看到的新闻是,“滴血”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黑色产业链,虽然很多孕妇并没有违反相关婚育政策,但在怀孕一两个月的时候就选择了堕胎。当然,堕掉的是女胎。

女胎被堕掉,男胎留下来,女少男多的结果之一就是,在一夫一妻制度下,达到婚配年龄的男子找不到老婆,彩礼在农村地区一路攀升。彩礼一旦无序增长,男方家庭就会怨声载道,政府必然就要回应这种声音。例如,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去年底就出台彩礼限价文件,说女方家庭收取彩礼的数额不能超过六万,否则就要采取惩罚措施。

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虽然打着移风易俗的旗号,但绝不会缓解男方家庭的彩礼压力,因为如果严格执行这样的文件,这个地方的女性更会远走他乡,而这个地方的男性更娶不到老婆。

真正的移风易俗,绝不是把眼光盯在女方索要的那点彩礼上,而应该是,从根本上解决男女两性身份待遇上的差异。回到山东省济宁市的案例上来,就是给本村的女儿与本村的男子同等的村民待遇,把本村的女儿当成自家人,给她们本村的承包地,给她们本村的宅基地,给她们参与分房的资格,允许她们把丈夫娶进家门,继而让每一个家庭敢生女儿,愿意生女儿,而不是相反。

表面上看,济宁市政府的文件只是就本村女儿是否具有参与分房的资格做出认定,其实,它与不给本村女儿村民待遇,与农民选择性地堕掉女胎,与水涨船高的彩礼歪风,构成了一个重男轻女的完整链条。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济宁市政府文件相关条款的判决,则是打断了重男轻女最源头的一环。

《行政诉讼法》施行28年来,农民告赢市政府甚至省政府的案例并不鲜见,但中级法院撤销省市两级地方政府性别歧视条款的案件应该不多。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不敢断定这是不是中国法制史上破天荒的第一例,但在我的印象中,似乎还没有哪家法院开过这样的先河。

无论如何,这样的判例应该永载史册。当然,更应该向中国的其他法院推而广之。中国的评论员对这个意义重大的案例选择了集体无视,某种程度上说,反映了媒体从业人员对女性的遭遇缺乏一颗同情的心。

(作者女权时评圈评论员,著有《另一种美》,新浪微博@高富强)


这份判决应该永载史册,但中国的评论员却选择了集体无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