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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杨大明在看守所见到了女儿秀秀,秀秀说,她想上诉,想出来继续上学。杨大明没有说话,秀秀接着说,“给我配一副眼镜吧,这里有学习班,我可以多看点书。”
10月27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诱、强迫未成年卖淫案进行宣判,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包括秀秀,该案共有十余人被依法处理,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7人被刑事处罚。这7人中有5人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秀秀今年17岁,是一名高中生,是案件的主犯之一。
经公安机关认定,该案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另外,该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及该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2名公职人员涉案。目前,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李某已被免职。
三名受害人为在校生
2016年5月中旬,慈利县公安局接到该县居民李江报警,称其女儿文文被一群年轻人殴打。
原本看似是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但慈利警方根据线索倒查,牵出了一桩10余名未成年人涉案的卖淫案件。
李江告诉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5月15日下午,四五名年轻人来到家里,其中包括秀秀、苏苏两名女孩。二人声称,5月8日,文文骑车擦伤了苏苏,要求赔偿4000元医药费。
李江以为是同学间的小纠纷,便让秀秀和苏苏去医院检查。
二人离开后,文文道出了实情:5月8日,秀秀、苏苏带文文出去玩。文文骑着电动车,载着苏苏,在路上不小心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苏苏小腿被擦伤。
结果,她们把文文带到了慈利县大成宾馆,并让其卖淫。
文文拒绝,要回家,被她们拦住。幸运的是,嫖客因嫌价格太高,没有到场,才避免了一场悲剧发生。
5月15日那天,秀秀、苏苏再次找到文文,继续要求其卖淫,结果再次遭拒,秀秀、苏苏对文文实施了殴打。同时,因为那天的擦伤,两人要求文文赔偿4000元医药费。文文便带二人回了家。
听完女儿的讲述,李江当即报警。
据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了解,秀秀曾五次介绍三名女孩卖淫,苏苏两次参与其中。
后警方查明,除秀秀、苏苏外,还有多名社会青年参与“招嫖”,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其中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均为在校学生。
两名官员涉案
秀秀为高中在读生,案发时她未满17岁。苏苏比秀秀小一岁,辍学在家。而文文尚不足14岁,正在读初中。
文文称,自己是经过邻班同学介绍,通过qq认识秀秀和苏苏的,“他们说要认我做妹妹,以后在学校可以保护我,不会被别人欺负。”
判决书显示,3名受害人中,除文文外,还有一人不满14岁,另一人14岁零两个月。
3月13日,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县光明大酒店,让其卖淫。女孩不同意,秀秀和莉莉说,“不搞也要搞”,并答应以后会罩着她,在学校没人敢欺负。最后,女孩与一名林姓男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给了女孩800元。不到一个月,秀秀再次把女孩带到酒店,最后因嫖客未带避孕套作罢。
秀秀和莉莉是同学。3月27日,两人又将刚满14周岁的初中生介绍给了上述林姓男子。同样在光明大酒店,事后,秀秀和莉莉获得1200元,初中生获得其中的500元。
据警方消息,在这起涉案17人的引诱、介绍卖淫案件中,还涉及到慈利县两名公务人员。
两人是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和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
今年4月4日下午,秀秀和莉莉将未满14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宾馆,并告诉女孩,卖淫可以赚钱,以后还会保护她不受欺负,女孩答应卖淫。秀秀联系了通过微信认识的消防大队的李某。李某“因没有带避孕套,且发现女孩未满14岁,放弃了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别支付了500元,并支付了未满14岁的女孩500元。李某后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被免职。
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国税局的刘某,5月14日,在慈利县火车站天臣酒店,与满14岁的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100元。因此事,刘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
刘某电话中对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说,自己已经失去公职,不想做任何回复。
一名受害者家长表示,“对刘某的处理很不满意。”
对此,慈利县法院一名法官称,案发时,受害女孩已满十四岁,按照相关法律,无法对其定罪,只能做行政处罚,由组织做纪律处分。
10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苏苏因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该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处罚,其中五名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其中,先后两次与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明知对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接到判决书后,女儿秀秀在看守所告诉杨大明,想上诉,出来继续上学。但杨大明没有说话。
“她不小了,已经超过十六岁了,该为自己做错的事承担后果。” 他说。
莉莉的母亲黄玲同样表明,“我不会给女儿请律师,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杨大明同时表示,“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出事了,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
杨大明想到学校讨说法,但他没有见到学校领导,也没有见到老师,只是一个保安告诉他,“赶快把你女儿的东西收拾干净,快走。”
(文中未成年人及家人皆为化名)
以上转载自新京报,原标题《少女歧途
文|新京报记者安钟汝 实习生黄驰波
网友鮑小东在微信公众号江心洲上发文《湖南引诱少女卖淫案,<新京报>没有写到的》追问
看完这则两千多字的新闻后,我产生如下疑问:
1、“四五名年轻人来到家里,其中包括秀秀、苏苏两名女孩。二人声称,5月8日,文文骑车擦伤了苏苏,要求赔偿4000元医药费。”----文中的“四五名年轻人”是什么身份的人?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信息其实很重要,它是展现卖淫组织者人际关系,乃至社会背景的重要信息。
2、“秀秀、苏苏对文文实施了殴打。同时,因为那天的擦伤,两人要求文文赔偿4000元医药费。文文便带二人回了家。”----无论是组织卖淫还是敲诈勒索,秀秀和苏苏明显在干非法的事情,她们为什么敢跟着文文到家里,见文文的家长?这些孩子到底是怎样一群人?秀秀和苏苏是怎样的孩子?怎样走上组织卖淫之路的?为什么把目标定为初中生?
4、“后警方查明,除秀秀、苏苏外,还有多名社会青年参与‘招嫖’,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均为在校学生。”----秀秀、苏苏如何与社会青年建立联系?这群社会青年是怎样的生活状态?具体是如何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的?“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他们一定共同的身份特征,有哪些具体的身份特征?“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均为在校学生”,她们是怎样和年龄比自己大的秀秀和苏苏建立关系的?为什么最终接受了卖淫?
5、“她们说要认我做妹妹,以后在学校可以保护我,不会被别人欺负。”----这段话显示出她们的学校生活似乎很危险。这是真的吗?真实的校园环境是怎样的?所有孩子都处于这样的危险当中?
6、“3月13日,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县光明大酒店,让其卖淫。女孩不同意,秀秀和莉莉说,‘不搞也要搞’,并答应以后会罩着她,在学校没人敢欺负。最后,女孩与一名林姓男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给了女孩800元。”----女孩最终和林姓男子发生关系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真的需要人来“罩着”?女孩是第一次与人发生性关系吗?
7、“秀秀和莉莉是同学。3月27日,两人又将刚满14周岁的初中生介绍给了上述林姓男子”,“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杨某同时表示,‘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出事了,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秀秀和莉莉通过什么渠道招嫖客的?她们俩的学校是怎样的学校?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总之,对本案的背景因素的追问,是寻找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的社会土壤的关键,才能分清家长、教育机构、孩子本人,乃至更广泛的社会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