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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明确禁止代孕

(2015-12-21 16:08:11)
标签:

杂谈

原文来源 |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杨孟辰)今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会上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根据草案内容,如果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全面两孩”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明确禁止代孕


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一方面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另一方面是根据事实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根据生育政策的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烈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草案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并增加“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的”、“实施代孕的”三种情形作为追责条款。



委员会:建议做好配套政策衔接工作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指出,修正案草案的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抓紧做好有关法规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使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能得到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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