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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杀老婆不算杀人”的警察局神逻辑

(2015-07-19 1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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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说说“杀老婆不算杀人”的警察局神逻辑 
昨日,一则“母女二人在派出所内遭女婿残忍杀害”的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反应。据搜狐新闻报道,案发当时的派出所指导员房间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曹振齐和曹建芳、郭素萍母女二人,并无任何派出所警员。而据被害母女二人的亲属、犯罪嫌疑人曹振齐的岳父曹寅生所说,在案发前,曹振齐由于怀疑妻子有外遇,曾经在7月8号到11号三次手持凶器威胁曹寅生的家人。曹寅生三次报警,警察却三次都说是家务事、家庭纠纷,“没有法”。事发后,曹寅生暂时居住在自己的二姐家中。17日,记者跟随他返回家中。打开大门,房子里还处处可见曹振齐的家暴痕迹:院子里还堆放着被烧毁的被褥,房间内一片狼藉,茶几、电视、柜子都留有被利器损毁的痕迹,地上的碎玻璃也随处可见。

昨天下午,邢台市公安局发布官方回应称,犯罪嫌疑人曹振其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紧张调查处理中。事发后,邢台县公安局迅速报请邢台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对此,邢台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案件特殊性,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符合法定程序。

而就在7月15日,在太平洋对岸的美国,一名华裔男子因家暴妻子被判刑2年 遣返回中国 永不得进入美国。华裔男子、罪犯张海翔的妻子在案发一天半后到警局报桉,控告张海翔不止一次对他家暴,并且1天前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随后张海翔被控告包括性侵、非法囚禁、企图谋杀等6项罪名,首次开出的保释金高达500万,是华人案子之最。张海翔对于持有致命性武器及跟踪罪表示认罪,法官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但只需要服刑1年,由于其不是公民,服刑结束后将被遣送回中国。

两相对比之下,更让人心寒。毕竟,因家暴报警而警察不处理最终酿成悲剧的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例如在2009年轰动一时的董珊珊案中,女子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多月时间里,曾8次报警,她本人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但都未能逃过一死。董珊珊的母亲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都是不好管,以致董母在一次报警中哭诉:“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闺女会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警察都是反家暴第一线

在有些中国男人眼里,打老婆根本不是事儿。像此前热播的电视剧《老农民》里,陈宝国饰演的牛大胆,动辄挥起拳头追着媳妇韩美丽到处跑,村民们就围在一起看热闹。艺术反映生活,电视剧里演的,的确是生活里有的。更遑论连三岁小孩都熟知的一系列将家暴合理化、将家暴责任推给受害者的谚语:“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等。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里生活日久,许多惨遭家暴折磨的妇女即使报警、上法院,家暴问题仍难以解决。即便已经目睹了暴力行为,警察仍然会觉得这是“家里人吵闹”,而不将其当做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只因为是亲人,所以暴力行为就不是暴力了?对此网友们表示难以理解,甚至嘲笑“结婚证是打人证”。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警察都是反家暴第一线。作为有法定义务的干预者,警察以“合法夫妻”、“家务事”为理由不处理家暴,最终酿成惨案,是渎职犯罪的行为2008年,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今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针对家暴案件的一系列处理原则: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杭州、福建省、吉林省等全国多个省市也早已出台了针对反家暴的国家机关责任(包括派出所、妇联、学校、医院等)的指导准则。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要根据不同情况,把握好政策,耐心细致说理讲法,不得简单粗暴草率处理,不得推诿懈怠。同时,要认真记录每次出警情况,对多次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将家暴情况通报当地妇联、街道及村(居)委会,防止事态恶化。要将相关证据整理归档,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证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诉、求助、报案,不及时受理或不依法处理;或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案,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甚至相应处分。而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即将出台的首部《中国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中国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该管”,还要“会管”

 

对于处理“打老婆”报警,有民警表达了畏难情绪。“两口子打架如果双方说法不一,又没有旁人看见,谁知道是怎么回事。真要是抓走一个,等被打的气消了,后悔了,又回来要人,有的反而投诉我们处理不当。”法官也有类似的纠结。如果不是“铁证如山”,法官往往不愿意给人扣家庭暴力这顶帽子,而是以调解说和、批评教育为主。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曾代理多起家暴案件的李莹律师曾在2011年就李阳家暴案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说,事实上,家庭暴力行为是周期性的,很多施暴人过后表现得很后悔,请求原谅,在家暴之后两个人甚至还会出现“蜜月期”,所以执法者应该认识到,家暴事件的当事人如果出现反复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求助时有技巧,也需要制度的配合。比如在美国“强制逮捕”制度,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不管受害人愿不愿意,都要将施暴者强制逮捕。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这也就是我国应对防治家庭暴力单独立法的迫切性所在。在女青年董珊珊惨遭丈夫家庭暴力殴打致死一案中,李莹律师是董珊珊家属的代理人。“董珊珊长期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并8次报警求助。只要公安机关有一次有效制止和惩治,这个人就不会死。”


目前我国的警察在工作中并不重视反家暴,甚至经常将家暴和家庭纠纷混为一谈。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欧阳艳文在2014年12月接受凤凰网的访谈时认为,要解决这一思想观念上的问题,立场态度上的问题,一定要进行培训,甚至于要将课程要纳入到警察的这种学历教育当中去。


而警察除了要有“家暴是暴力而不是家务事”,重视家暴报案的意识外,还要会管。欧阳艳文介绍,警察家暴干预技巧根据家暴的独特规律制订,第一要务是要打破暴力循环。“还有一些比如说受虐妇女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等,受虐妇女可能内心矛盾反复,这一些,可能警察在处理的过程当中不是很理解,可能会造成他们对受害人的第二次伤害等等。所以(给警察进行反家暴培训)我觉得非常重要。”并且从培训效果来看,欧阳艳文认为还是很不错的,很多警察在培训前后面对家暴的态度和处理截然不同。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遭遇家暴后该怎么办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就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看,家暴受害者享有如下权利:


报警求助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者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自治组织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要求固定和保存证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受害者到医院就诊时,有权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者投诉的妇联、村(居)委会等组织,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相关证据。


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司法鉴定。如果受害者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获得法律援助

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要求处罚施暴者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施暴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暴者应该给予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告诉的虐待罪,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对施虐者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保护隐私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尊重受害者的隐私,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受害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能导致其被认出的信息公开。避免二次伤害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行动,避免暴力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获得离婚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者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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