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及退役金待遇介绍
(2009-06-10 12: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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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及退役金待遇介绍
2008年05月08日 星期四 16:15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待遇相关条款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级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二、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工作相关补充条款介绍: 依中发[2004] 7号文通知,在2004至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工作相关补充条款主要有: (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注:1、以上退役金标准已根据国转联[2004] 2文件调整,详情请查阅《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 2号),今后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中发[2001]3号文第四十条)。 2、依厦府办[2003]2、262号文规定: (1)、符合进厦计划分配条件且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方可享受厦门地区补差。 (2)、厦门地区补差含住房及其它补贴(医保除外)。 3、依厦府办[2003] 2号文规定: 厦门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以个人退役金总额为基数,市财政交8%,个人交2%从退役金中代扣。 (另:厦门市政府已批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厦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网--博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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