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出现和普及,关注和参与社会事件的人越来越多,这对于监督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网络信息具有真假难辨且传播迅速的特性,使得这一新生事物像一把双刃剑,给主管部门和决策机关带来了难题。甚至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断,在“民意”的压力下做出不近情理法的决策。
在现实生活中,情理与法理应该是相通的,法理也要表现和反映情理,司法过程中的严格执法和合乎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执法的重要因素。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才是善法,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才是公正执法。
从本质上讲,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而且是最严谨的最靠谱的民意(司法解释和修改法律是为了更严谨)。作为社会的统治者,以稳定压倒一切,所以不能不顾及民意。陕西政法委书记说的很明白:“社会稳定是国家之福、人民之福、司法之福,社会不稳是国家之祸、人民之祸、司法之祸。”“XXX案不仅考虑法律效果……”
然而,网上“民意”真的能体现民意吗?如果可以,以后人大和政协会议也不必开,甚至连代表委员也不要选、法律法规都可以不要,在网上发个征求意见的帖子,看哪种意见网民支持多就按哪种意见办。这显然是胡闹,但网络时代还真的存在这种现象。
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所谓“民意”,由于民众(说的更确切一点是网民)对法律规定知之不多,对实际情况稀里糊涂(大都是从互联网获知的,而许多是别有用心者发布的用以混淆视听的虚假信息),对公正司法产生的影响是反面的。
实践证明,谁掌握了舆论的主动权(无论其采取什么手段),谁就取得了“民意”,谁就可能让统治者,让司法跟“民意”(实际上是跟他)走!从某种意义上说,认识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说还不如认识有影响力的互联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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