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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呼格冤案制造者受严查喊冤?

(2014-12-22 10:10:05)
标签:

法治建设

呼格冤案

公平正义

军地人生

时评

分类: 杂文评论

 本文被中国江苏网采用http://review.jschina.com.cn/system/2014/12/22/023027679.shtml

http://s8/mw690/001FeZM3gy6OzMHxQML07&690
   题图:呼格冤案真相大白后,呼格父母到18年前冤死的儿子坟上烧纸祷告。

 

          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见义勇为青年被认定为流氓和故意杀人犯,一个年仅18岁的鲜活生命被错误地处以极刑。如果没有事隔10多年后真凶的自我暴露,谁会相信共和国的旗帜下会有如此冤案?

2014年的岁末,正当人们为呼格冤案最终得到昭雪、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全面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在“破获重大案件”中立功受奖提拔重用的专案组长被戴上手铐、中国法治建设在这类问题的查处上出现破冰之举而叫好,许许多多法律界人士为这一悲剧痛定思痛的时候,媒体上出现了一种异样声音:“历史条件是酿成悲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严查呼格专案组同时要防出新冤案

既然明确那是一次冤案,依法严查冤案制造者何以会出现新的冤案?环球时报评论的理由是:当时新的刑诉法尚未出台,严打”和“命案必破”的压力是铸成这起冤案的外部条件。其意思明确:不能把冤案的全部责任归咎于办案人员。这种看似公正的说法其实是荒唐的,其明显地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

在八十年代政法战线的“严打”斗争中,一批被处以极刑的人其行为在现在看来还不够犯罪标准,依照当时法律也不够死刑标准,无论人们评论这些人死得算不算冤,办案人员是没有错的,他们只是在执行中央的统一部署。而对于1996年被处以极刑的呼格来说,与“严打”中被处以极刑者显然属两码事。前者是量刑标准问题,后者是事实认定问题。前者属一个时期的国家意志,后者属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肆意妄为,草菅人命。

没有犯罪并见义勇为的呼格吉勒图怎么会在载有犯罪事实的笔录上签字的?只要不是弱智,人们都可用“你懂得”这样的话来回答。“命案必破的要求的确违背了实事求的精神,但上级司法机关任何时候也没有出台如老蒋围剿红军时期那样“宁愿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指示。冤案虽然发生在新的刑诉法颁布之前,但自共和国成立以来,无论立法机关还是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何时有过办案可 不“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不是办案人员立功心切,见利忘义,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办法,莫非呼格是一名自己想找死的精神病人?

呼格冤案,让很多人想起了一年半前浙江爆出的叔侄奸杀冤案,两桩案子的相同点是,办案人员都得到了立功受奖与提拔重用。其不同点是,被错误羁押10年的叔侄冤案的受害者除了得到一笔与实际损失不成比例的赔偿金外,冤案的主要制造者、曾经被誉为“女神探”的人等至今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而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冤案经过冤死者父母近9年的伸冤抗争后,专案组长冯志明被戴上了手铐……正当人们在为中国社会的司法进步而欢呼时,环球时报在强调当年“外部条件”是造成当年这呼格冤案的客观原因以减轻办案人员责任的同时,呼吁防止当今舆论压力对严查办案人员产生影响,强调“无论外部环境什么样,办案人对法治精神的坚守都是最关键防线。”笔者不禁要问:这“外部环境”难道是办案人员和环球时报评论员手里的泥团?

面对环球时报评论中强调的“历史原因”,笔者想到了两个假如:假如呼格冤案的主人公是办案人员的儿子,冯志明等会不会在所谓当时刑侦技术条件下认定其就是奸杀者?假如类似呼格冤案的受害人是环球时报撰文者的亲属,其所发评论还会不会是这种腔调?

正是因为司法界存在大量类似环球时报撰文者同样思维方式,才使得真凶出现后的9年里呼格迟迟得不到昭雪,浙江叔侄冤案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也正是因为司法系统类似这样办案的现象司空见惯,才会出现环球时报文中所说的“目前互联网上的讨伐声汹涌澎湃”。把明显属于主观原因所致的冤案责任多往客观上推,仅对“破获重大案件”者予以表彰奖励重用,而对冤案制造者则最多仅作轻描淡写地批评教育,中国的司法实践就很难保证呼格悲剧不再重演。

 

 

http://s11/mw690/001FeZM3gy6OBxLEoUaca&690

http://s14/mw690/001FeZM3gy6OBxLOI4B4d&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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