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芹撰《石头记》——但著作权不曹雪芹的
(2024-10-05 16:46:41)
根据“作者自云”提供的证据,作者虽然撰《石头记》,但《石头记》之著作权却是石头的,而不是作者的。因作者冒名顶替:
一、作者“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是替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撰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书云。所以《石头记》之著作权是石头的,而不是作者的。
二、作者虽然没有撰《石头记》之著作权,但却有撰《石头记》之话语权。因为作者已不是当日之作者,而是“故将真事隐去”的自称“在下”者。
三、即就是曹雪芹是作者,也会因替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撰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书云。所以《石头记》之著作权是仍然是石头的,而不是曹雪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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