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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娲氏所补之天的专利权不得侵犯

(2024-08-09 07:56:06)

            女娲氏所补之天的专利权不得侵犯

由于女娲氏所补之天,是女娲氏用三万六千五百块顽石补成,所以女娲氏享有所补之天的专利权,任何未用之石、神、仙、演出不得侵权:

一、被女娲氏弃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变成“通灵宝玉”的“无材可去补苍天”之石,不得去女娲氏所补之天,不得侵犯女娲氏所补之天的专利权。

二、警幻仙子既然“居离恨天之上,灌愁海之中”,就不得居女娲氏所补之天。因为那是侵权。

三、绛珠仙子与神瑛侍者,既然终日游于“离恨天”外,饥则食密青果为膳。渴则饮“灌愁海”水为汤,就不得游于女娲氏所补之天。因为那是侵权。

四、神瑛下凡,在警幻仙子案前挂了号;绛珠下凡,警幻亦曾问及;又有一干风流冤家为之作陪。所以神瑛绛珠等,不得从天上下凡……不得归天。否则就是侵权。

五、不得在天上设痴情司、结怨司、朝啼司、夜哭司、春感司、秋悲司、薄命司;不得贮“普天之下所有的女子过去未来的簿册”。否则就是侵权。

六、不得在天上,由警幻仙子主持演出“红楼梦十二支曲”。否则就是侵犯女娲氏所补之天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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