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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5网摘阅读

(2023-02-02 14:11:46)
标签:

365

“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款项”

“低保申领”

网摘阅读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既包括一般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职业病”!

 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中,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条件,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至27个月,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享受条件,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伤残津贴的标准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事故的维权建议:一、搜集证据,寻求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二、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三、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劳动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根据伤残级别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亲属为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不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由律师出面、和用人单位谈判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赔偿事宜,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2015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为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

  “2018年6月,甘肃省启动了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专项行动,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人情保"和"关系保开刀”,严惩发生在贫困群众们身边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盘剥克扣低保款等违法、违纪问题,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753.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489.2万人,1-9月累计支出低保资金1367.8亿元,共有特困人员470.7万人,1-9月累计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347.5亿元,前三季度,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616.6万人次,累计支出76.4亿元”!

  本文部分内容为节选部分,本文内容均为综合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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