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看到这则新闻,“市区的张大伯到超市购物,在乘扶梯下行的时候,忽然,一个手推车从背后冲了下来,他完全没有防备,一下子就被撞倒了,受伤不轻,之后,张大伯把超市和当时使用推车的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期(今年7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事发当时,原告张大伯拎着购买的东西乘自动扶梯下行,在快到终点时,被身后快速下滑的超市手推车撞倒,手推车是由被告贾某推至扶梯上,被告贾某在上扶梯后松开了手推车,该车迅速下滑撞到原告,原告两手均拎着东西,没有握住手扶梯,导致受伤,这次意外导致原告张大伯胸部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他把超市和贾某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损害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超市作为购物手推车的提供者、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对购物车的安全使用尽到保障义务,一般情形下,手推车下手扶梯时应当固定住,而在本案中,手推车在没有外力控制时迅速下滑,直接撞上受害人,很明显,该手推车未能达到安全使用的标准,所以,法院认为,超市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贾某显然也存在过错,他在推车乘扶梯时,应该握紧控制住手推车,从现场视频看,贾某却是双手放开了推车,加上车里放了东西,有一定重量,导致手推车失控下滑撞人”!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依法判令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元,贾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32000元左右,同时,法庭认为,张大伯下电梯时双手拎着物品,没有扶好电梯,存在一定过失,所以自担10%的责任(记者
施祺)”!
从这新闻配图的超市“监控画面截图来看,不是市区的超市,以前在市区某大型商场也发生过阶梯式电梯故障,导致亲属及当时读小学的孩子等多名顾客们摔跤,事后,商场进行了致歉”!
也曾亲眼看到在市区的“非大型连锁超市有顾客为图省事,将买的啤酒、饮料连箱子放在手推车里,还将手推车直接横放、轮子卡在阶梯式电梯上,从下往上让电梯给带到地面的超市入口处,同样很危险,包括很多老人在超市一开门后,就像前面是“金山银山”般地冲进去、以及冲上电梯(下行或上行进入卖场)”,千万可别凑这“热闹” !
还有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孩子坐在手推车的扶手处、可闭合也可拉开的横档塑料板位置,有些家长或顾客上行抵达卖场时,车子重心掌握不稳,前轮抵住电梯口的位置,导致车子无法上去,容易发生翻车事故,如果此时后面的顾客较多,也容易发生人员拥堵而产生碰撞,包括在阶梯式电梯上看手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靠得太近,都可能是安全隐患”!
市区钟楼广场改造为下沉式地下空间(景观墙和商店街)大约曾历时5年多,也将和地铁1号线站点连通,前两年也“发生过老人在上行阶梯式电梯上(也有楼梯可上、下)、由于重心不稳而忽然后仰,监控显示,后面有人发现后,立即上前搀扶住了老人,老人才没有摔倒,而在电梯上不论是上行还是下行,如果电梯上人员较多,一旦有一个人不慎摔跤,那么,所有人就可能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导致连带摔跤了”!
所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要注意安全第一”!!!!
新闻原版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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