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人类保护森林就是保护自己,因此,有效保护森林必须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1914年11月3日,中国第一部关于森林的独立法律《森林法》由时任农林工商总长的南通海门的清末状元张謇主持、制定并由《政府公报》颁布。
中国林政“长期失修,林业采伐无节,苗木培育失宜,致使童山濯濯。民国之初,状况依旧,滥伐滥采,随地可见,私砍盗卖,数不胜数,尤其在中国最大林区东三省,被一些中外合办的采木公司破坏更烈,从鸭绿江流域深入到吉林省南部“地辟道梗”的桦甸、蒙江等县,长此以往,无林可言,无木可伐,为此,挽救之策不能再缓”!
张謇平生爱树,对树情有独钟,历来主张保护森林、植树造林,在他身上曾发生过不少爱树护林的故事,1913年10月,张謇在熊希龄名流“内阁”担任农林、工商总长,感到最困难的就是“法律不备、一切均无从措手”!
因此,张謇首先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规条例上,在不到两年的任期内,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有二、三十项之多,其中有少数是在前人基础上加以发挥,但绝大多数在中国是创举,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就是其中之一。
张謇经过半年时间对全国林区情况调查了解,于1914年5月3日形成《规划全国山林办法给大总统呈文》,呈文根据国外对森林保护的经验,结合中国林业紊乱落后的现状,对森林的保护和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和办法:“先于全国水源宏大之区,设保安林,先于东三省测勘林区,规定发放规则,先就东三省设官营伐木,以求为整理全国林政经费之用,编、栽保安林,涵养水源,奖励造林,试验育苗等详细的实施要求和办法”!
在该呈文半年之后,张謇就主持、制定并颁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森林法》。
《森林法》总共32条,分为6个章节,第一章为总纲,总纲主要内容将全国林区分为国有、公有、私有三种性质,凡无主山林、关系到江河水源、两省以上和涉及到国际关系的林区,编入国有林,公有、私有森林中对经营国有林有重大影响的,得以相当价值收归国有。
第二章为“保安林”,共6条,是该法的重点,所有林区凡关系到“预防水患、涵养水源、公众卫生、航行目标、利便渔业、防蔽风沙者均得编为“保安林”,因此对受损者们给予补偿”!
“保安林委托地方行政长官管理,第三章为奖励,共6条,凡中华民国个人或团体,愿承领官方荒地植树造林者,均无偿提供,但不得超过100方里,同时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于5年后,如确有成绩者本息一并发还”!
第四章为“监督,共3条,地方官对公有或私有之森林,禁止或限制其开垦、滥伐或荒废,以及对荒山强制性造林,第五章为罚款,共10条,详细规定窃盗森林犯罪者按情节轻重,罚款、拘役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放火烧毁森林者、损害他人森林及其苗木、违背规定而开垦者等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和施行细则另订”!
张謇(左四)参加中国第一个“植树节”
《森林法》颁布后两个月左右,与之配套的《森林法施行细则》20条和《造林奖励条例》11条分别公布,成为实施准则,同时颁布《国有森林发放规则》使国有森林处处有人负责,张謇为民国初年的林业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健全的行政和监督制度,并训令各地行政部门对以上法规条例切实贯彻执行。
中国辽阔的土地上原来有着丰富的森林资源,人类的祖先们很早就进行了“开发、利用,随着人口繁衍,生产的发展,城邑的出现并不断增多,对木材需求量越来越多,对森林开发的规模越来越大,对林木的破坏不断加剧,历代官府对森林也由开始管理到不断加强,限制开发和利用,制定了政令、乡规民约,以至相关法律条文,对森林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例如,唐贞观十一年(637年)的《唐律》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北宋乾德元年(963年)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盗陵园草木者徒二年半,盗他人坟茔内树者杖一百,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延烧树木者,流千里”!
元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大元通制》规定,“对盗伐林木者计赃科断”,所谓“计赃科断”就是根据盗伐林木之价格计算,科以不同的罪行进行处罚,历代也有保护森林的诏令,如唐贞观初年(627年),诏令春秋不得伐木,五岳名山不得采樵,北宋时期因林木破坏加剧,故保护山林、禁止山火、禁止滥伐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诏令尤多,明永乐帝即位后,将北京近郊划为禁区,弘治年间,诏令盗伐林木者充军南陲,官员降级,所有这些对保护森林及自然资源都起过一定作用”!
然而,历代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条文仅在其他法典中涉及到而已,并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保护森林法律,即使晚清新政时期,制定了数目众多的法律,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以及《破产法》、《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大请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没有保护森林的法律条文,仅有保护长白山及承德等地森林的诏令,没有独立的《森林法》可依,由此可见,张謇在1914年11月3日制定并颁布的《森林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森林的法律,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开创林业立法的新时代,张謇制定、颁布的《森林法》是中国保护森林的第一部法律,加上与它配套的《森林法施行细则》、《造林奖励条例》和《国有森林发放规则》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林业法律体系,开创了依法保护森林的新时代,为中国森林立法树立了榜样,奠定了深厚基础。
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新《森林法》,1945年《森林法》的修正,此外,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先后公布的一些关于森林管理、造林政策的法令,都是在张謇主持制定的《森林法》基础上的延续、补充、完善和发展,因此,张謇主持制定的《森林法》在林业史上是一项重大贡献。
开创林业管理的新局面,与《森林法》配套的法规条例的及时制定,使林业管理和有关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责可问,尽管张謇因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而早早辞职回乡,从事地方自治事业,后来,具体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因政治和社会的种种原因不如人意,但理顺了林业管理的关系,为林业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改变了林业管理的紊乱局面,对森林乱砍滥伐的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对森林的自然生态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为后代的森林立法提供了经验。
反映张謇可贵的生态观,所谓生态观,即是人与自然环境方面的态度。
张謇在“实业救国”的实践中,努力追求产业结构生态化,形成资源节约型的产业链,减少因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城市建设中又追求园林化、生态化,当年的南通城市在人们面前展现人与自然的“亲密关系”,无不深刻表现出生态文明的程度。
张謇的这种努力有利于促进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协调发展,张謇之所以能在农林、工商总长任上仅一年多时间就制定和颁布《森林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条例,绝不是偶然的,决不因为仅仅是农林总长职责所在,绝不是因为对植树造林有着特殊爱好所能解释的,而是基于对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主体,在维持生态平衡、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洪涝等自然灾害”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认识,在其生态理念支配下所起的作用!
所以,他特别重视珠江、长江、黄河三大干流水源保护,做出“保安林”的重大决策,又十分关注重点林区东三省的森林保护,除了保护还开发林源,鼓励荒山植树造林,发展林业,张謇在森林保护和营造方面做出了特殊贡献,从张謇为林业立法,可以得到众多启示,张謇的生态观是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是一笔可贵的精神财富,后人们应注重对此的传承与弘扬!(作者单位:南通张謇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