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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关系之探讨

(2014-12-22 22: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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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

与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关系之探讨

本文简要阐述了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投资收益的概念及三者的关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构成。作者结合近年来的矿业权评估实践,提出了采矿权价款评估宜采用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采矿权价值评估宜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体现了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价值的区别。两种评估方法的折现率的取值方法相同,开发投资收益率的确定及收益额计算不同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并提出了确定开发投资收益率的建议范围。同时也讨论了探矿权扩大区出让价款的评估计算方法。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关系之探讨

作者对同一采矿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和矿业权价值评估作了实例分析。

前言

矿业权评估是伴随我国矿业权出让而产生的。矿业权评估历史也近将十年,其中矿业权评估理论也经历了三个阶段:2001版《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矿业权评估指南》及2006年修改意见、2008-2009版《矿业权评估准则》。现在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实践中存在不少的困惑,有委托人经常问价款评估计算公式和其他目的评估计算公式是一样,评估结果的区别如何体现?再如同一个矿山企业委托同一家矿业权评估公司同时做矿业权价款评估和转让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如何评?我认为这是矿业权评估理论上未解决的问题。本人根据近年来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结合部分参考资料,就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及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做一分析。

一、概念

1、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上的定义: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我们认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人,不论出资勘查与否,收取矿业权价款都是应当的,全国有些省份也是这么做的

2、矿业权价值,理论上应是矿业权的市场价值,它包含了矿产资源所有人权益、矿业权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开发(勘查)投资收益。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不成熟、不规范,用可比销售法确定矿业权价值不现实,一般用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评估来确定。

3、勘查或开发投资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业权人因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勘查)矿业,理应亨受开发投资带来的收益。矿业权出让机关因没有实质性投入开发,不应亨有勘查或开发投资收益。

二、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投资收益三者的关系

A、探矿权

1、探矿权价值构成

我们认为,探矿权价值有三部分组成:勘查成本、矿业权价款和勘查投资风险收益。不论谁投资(法人或个人),经过勘查,取得勘查成果,在产生矿业权价值的前提下,首先应补偿勘查成本投入及勘查投资风险收益,剩余的才是国家应收取的矿业权价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P=C+I+P0

P--探矿权价值

C--勘查成本现值(累计投入*资金成本)

I--勘查风险投资收益(勘查成本终值*勘查风险投资收益率)

P0--矿业权价款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低风险勘查矿种新设探矿权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属于市场途径出让),高风险勘查矿种新设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故低风险勘查矿种新设探矿权招拍挂价格就等于探矿权价款与超额收益额之和;高风险勘查矿种新设探矿权之价款为零(不考虑相关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探矿权评估仅为原设探矿权或新设探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评估、招拍挂方式出让做底价评估和转让评估。

2、勘查风险投资收益

对于勘查风险投资收益的确定原则应依据风险大,收益高,风险小,收益低的原则。

L.D.Smith通过多年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投资项目的研究,得出矿业勘查、开发不同阶段的风险报酬率(下表):

矿业勘查、开发不同阶段的风险报酬率

阶段

风险报酬率

普查

17.5%

详查

12.5%

勘探

7.5%

生产

2.5%-5.5%

 

从我国近年的勘查投资风险回报来看,上述数据太低。勘查风险投资收益率是否可参照地质要素评序法中价值指数判定结果来确定,尚待进一步研究。

本人依据与多个探矿权人的交流,他们认为勘查风险投资收益率应在50%--200%之间。

对于找矿效果明显的探矿权:矿业权价值大于勘查成本,存在勘查投资风险收益;对于找矿效果差的探矿权:矿业权价值可能小于勘查成本,勘查投资风险收益没有或很小,体现了勘查风险所在。

3、探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评估

3.1、普查程度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评估

我们认为,首先按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对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其次,计算出投入的勘查成本现值和勘查投资风险收益;最后,按上述公式计算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值-勘查成本现值-勘查投资风险收益

3.2、详查以上探矿权价款、价值评估

我们认为,首先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对详查以上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其次,按原探矿权与扩大区探矿权范围内可采储量分割评估值;第三,计算出扩大区投入的勘查成本现值和勘查投资风险收益;最后,按上述公式计算探矿权价款。

如果扩大区探矿权的勘查资金是由政府出资的国有单位、其他法人或个人投入,那么国家应该收取的款项由探矿权价款、政府投入的勘查成本现值和应得到的勘查投资风险收益三部分资金组成。若政府没有投入扩大区的勘查资金,那么国家应该收取的款项仅为探矿权价款。

B:采矿权

1、采矿权价值构成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不成熟、不规范,用市场途径来确定采矿权价值不现实,一般用收益途径评估来确定。

由于采用收益途径评估,已扣除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费用、税费,采矿权价值包含两部分内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所有人权益)或转让成本和开发投资风险收益。若采矿权系转让而来的,支付的转让成本中可能包含矿业权价款,也可能未包含矿业权价款,需通过调查确认。

采矿权价值=取得成本(转让成本或采矿权价款)+开发投资风险收益

采矿权价值和采矿权价款差异的关键是开发投资风险收益如何确定。

2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采矿权价值评估适用于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即不扣除开发投资风险收益。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关系之探讨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3、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

因为政府代表国家没有直接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不应享有开发投资收益,只应享有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应有的权益,国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矿业开发应享受开发投资收益。因此,我们认为矿业权价款评估适用于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评估,即要扣除开发投资风险收益。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与开发(勘查)投资收益关系之探讨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

CO——年现金流出量;

IP ——与矿产资源开发有关的开发投资收益额;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

说明1、上述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的计算公式中开发投资收益率不同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中的要求,我们认为对于低风险矿种的开发投资收益率可应参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财务基准收益率,13%-15%;对于高风险矿种的开发投资收益率相应较高,建议在20%-40%之间,该比例还应研究论证。

2、开发投资收益额按评估采用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计算每年固定的投资收益额(扣除所得税),也不同于《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按每年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

3、折现率的确定应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确定相同。

三、案例分析

举例:投资人A似收购D煤矿采矿权,委托B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D煤矿提供了一套资料(包括销售价格、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生产规模等),为便于分析取相同的折现率取8%,矿业权价值评估结果15200万元,吨可采储量12.63元。

因该采矿权人未进行采矿权价款处置,委托B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该煤矿提供了一套相同的资料,矿业权价款计算结果为4590万元,吨可采储量3.8元,投资开发收益率按13%,折现率按8%,投资开发收益按固定资产总投资来计算,每年取得相同的投资收益(扣除所得税)。

若该采矿权人未缴纳采矿权价款,双方的转让价格为两者之差,即10610万元,做为谈判的参考价。若该采矿权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双方谈判的参考值为15200万元。

若煤炭销售行情不好,销售价格下降,采矿权价值评估为2800万元左右,吨可采储量为2.35元,低于价款,也是正常的。

举例2、攀钢钢钒吸收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兰尖、朱家包包铁矿采矿权评估。在采矿权注入新公司之前,该采矿权未作价款处置,应首先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一级市场),评估结果备案后,尚未缴纳价款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记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同时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样的金额,如果采矿权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其次,对注入重组后的公司的采矿权进行转让评估(二级市场)。在同样一套资料的前提下,因为价款评估的计算公式与其他评估目的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理论上讲,两者评估结果差异应该不大。如果是这样,采矿权人会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采矿权未增值,很不公平。如果按上述原理,转让评估按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价款评估按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评估,两者是很容易区分的,差异是明显的。若评估结果是增值的话,那么就增加资产总额,若评估减值的话,就减少资产总额

从多个项目的试算结果来看,即便是相同的数据,评估结果差别是明显的,矿业权评估师在实践中很好运用,也解决许多矿业权人的疑惑。

四、结论

通过近几年的矿业权评估实践,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可供评估机构、评估师及矿业评估主管部门参考:

1、采矿权价款评估宜采用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采矿权价值评估宜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2、探矿权价款评估仅限于原设探矿权或新设探矿权扩大范围协议出让评估;招拍挂方式出让做底价评估和转让评估。

3、评估的部分参数应适当做一些修改,如开发(勘查)投资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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