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物资产,系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具有自然增值属性的有生命的动物,包括猪(育肥猪、能繁母猪)、牛(奶牛、肉牛)以及具有一定养殖规模的种畜禽等。
本办法所称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系指贷款申请人以其合法拥有、有权依法处置的生物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淄博市范围内的生物资产规模化养殖企业、养殖专业户及专业合作社,以扩大养殖规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用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自有的生物资产设定抵押担保。
第四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发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经办行要根据生物资产的种类、变现能力、市场价格和价值稳定性,合理评估市场风险并确定抵押率。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生物资产评估价值的50%,最高不得超过70%。业务经办行的上级机构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依据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生物资产价值可由抵押担保贷款当事人参照一定年限或月份内的平均市场价格等相关要素,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七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期限应根据生物资产的生长情况、市场价值、资金用途等合理确定,原则上为1年期以内(含1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双方协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贷款期限也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原则和风险溢价原则合理确定。
第九条 对申请生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生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同时,在保险机构办理生物资产个体全额保险的,银行机构可在贷款额度、利率水平方面给予优惠。若发生保险理赔,银行机构优先受偿。
第三章 生物资产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十条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生物资产抵押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生物资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申请人办理生物资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登记和记载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和记载。
委托代理人办理生物资产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前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申请生物资产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按《淄博市生物资产健康状况评估暂行办法》出具的拟抵押生物资产健康状况评估报告书;
(三)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用于抵押的生物资产名称、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为抵押物等内容的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卫生许可证;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预留印鉴;
3、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
(六)金融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生物资产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取其他担保方式作为补充。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批准办理后,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抵押担保合同,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就该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依法登记,取得相关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行要加强抵押物监管,可通过实行第三方监管、安装远程监控、定期现场核查等方式,明确责任事项,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动态评估生物资产价值,对于抵押物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发生合同违约事件或抵押物担保的信贷资产质量有不良倾向的,应及时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物资产抵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应尽快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信贷资金提供风险补偿机制,撬动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畜牧兽医局加强协调,及时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开展生物资产抵押贷款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